问政内容

浏览:1742 提问时间:2019-04-12 10:52:18

我现在想起将这件事起诉至法院,可是当地信访办说像这种情况法院不会受理。我该怎么办?

以下是我要咨询的内容。因一直是父亲帮我到处上访和咨询。所以均是以父亲的口气写的东西。

诉 求 材 料

我叫王传友,今年70岁,家住山东省邹平县长山镇南坛村66号。现就我女儿李艳萍及其两个女儿的相关权利及其利益被侵害进行诉求。

女儿李艳萍今年41岁,她与其丈夫陈洪利于2004年3月2日在邹平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在我村举行婚礼,婚后一直居住在我村至今(户口也没有外迁)。其先后与2006年和2017年生育2个女儿也均落户于山东省邹平县长山镇南坛村66号。一直以来,女儿和外孙女因其户口落在我村,且一直在此工作生活和学习,所以也同样一直享受同其他村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2012年,因李艳萍和其大女儿陈铭霖土地租赁费是否继续发放问题,当时任村主任朱科、村委书记的李式德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此事进行了说明和民意表决。当时参会含党员及村名代表共计29名,其中16名同志投了赞成票。自此我女儿及其孩子们(大女儿陈铭霖、小女儿陈明泽2017年出生)一直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各种权利和义务至今。

重申一下:

1、女儿2004年3月2日招胥结婚生女。一直生活在南坛,尽种地交公粮等各项责任。

2、2012年,因女儿(李艳萍)及外孙女(陈铭霖)土地租赁费是否继续发放问题已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了说明和民意表决。

今年8月底,新任村委在重新核定村民成员时,在无视历史,无视事实的情况下将我女儿李艳萍及其两个孩子的名字从村名成员名单上删除,从而剥夺了她们三人继续享受各种权利和义务。我多次去本村村委询问,均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村约以及现阶段的所谓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为由,拒绝一切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法》规定:出嫁女未过户的同样能够享受原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我希望各级领导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还我女儿及其子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内附材料:

1、往届村民代表及村委证明。(签字及手印)---1份

2、2018年南坛村村民农村医疗合作社缴费详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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