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魏丙金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供销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聊商终字第212号判决书,并于2014年1月6号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唐县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7月26号向高唐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高唐县法院作出(2012)高商初字第295-1号民事裁定书,将姜店供销社平房80间等财产进行查封,并续封至2021年6月12日。 被执行人姜店供销社再没有向高唐县法院提供任何形式的请示下就于18年10月23号将高唐县法院查封80间平房的部分房屋拆除并租了出去,当天我把事情报告给了高唐县法院执行局王和旺局长,后王局长让过段时间提交个恢复执行书,承诺继续执行,并追究被执行人法律责任。我于19年1月3号给王局长递交了恢复执行书,期间我多次去法院寻问,但直到今天这件案子还没处理意见?事实这么明显为什么还要捞底调查?到底是有外界因素干扰?还是高唐县法院压根不想处理这个案子?高唐县法院出具的“真的”查封文书还有法律效益受法律保护吧?如果有效为什么不能秉公处理?现在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也有查封房屋为什么迟迟不肯执行?被执行人这么明目张胆的拆除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该负法律责任吗?为什么至今还逍遥法外?
至此
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