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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00 提问时间:2019-04-15 10:30:10

省领导:
我是对越作战退役老兵刘增圣.与2018年11月5日向沂源县领导呈送了要求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的情况反映后,引起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专门成立了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政法委、县维稳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商贸中心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对我信中所反映的问题,展开了全面调查了解,并将调查情况于2019年1月8日以书面方式作出了答复,同时提交给我了大量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回来后我对书面答复的内容和复印材料反复进行了研究和比较,发现他们所答复的内容几乎是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撑,在商谈过程中,沂源县人社局工作人员采用愚民政策,对材料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含糊其辞强词夺理、颠倒黑白,充分说明他们依法行政意识淡漠,业务素质是较差的,干了坏事蛮不讲理的水平是无人能比的,并且在该事件的处置方式上存在严重违法事实,阳奉阴违、敷衍了事,在答复中避重就轻,歪曲事实真相。下面我针对他们在书面答复材料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本着以事实求真相,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反映如下:
一是关于接受单位问题。书面答复中关于八陡转运站属性问题,八陡转运站是沂源县派出的驻外业务机构,是计划经济时代沂源县对外经济窗口,其业务隶属于沂源县经委,其人事隶属于沂源县商业局,其业务根本不属于企业性质。他们将其称为企业,其用意是为了抹去我商业局职工身份。试问,一个企业不可能随着其主管部门职能转变而撤销。
二县民政局在对该事件的书面答复材料中,为了掩盖原商贸公司和其下属商业局车队合伙伪造虚假合同的违法事实,违法凭空虚拟捏造了一个(608号文件:见附件1),作为依据来为违法事实答辩,此文件号在答复材料的第一页和第二页中各提到的一次,再由县政法委和民政局出具一份(608号文件)是何年何月,有哪个部门签发的所谓证明材料,再说证明文件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其动机何在?对此,我也只能理解为是他们官官相护、恶意玩弄国家法律的重要体现。
三是沂源县人社局在这次调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事实:
1、沂源县民政局在答复中明确告知,因当时我不在,该合同是由原商业局车队会计左新民代签的(签订时间2002年4月29日),此合同是在2018年10月份去查询我原先的合同时才发现的,非法强行剥夺我的知情权十多年之久。
对此《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份莫须有的违法合同,通过他们强行放进了我所由他们管理的人事档案中。
2、沂源县人社局在这次调查了解过程中,在已了解到该假合同的签订过程的情况下,同时作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的仲裁机关,对于该合同的真实属性、合法性应该是心知肚明。
在最初该假合同的签订及解除过程中,他们有可能是审查不细,有疏忽,还有情可原。但在了解到真实情况后,再继续装聋作哑,不依据法定职责做出合情合理的裁定,那性质就不一样了,我再度提醒,此事已涉嫌追究刑责,在民政局的书面答复后面,没有人社局的盖章,因此,也就没有履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盖不盖也是违法的。因为所反映事件主要是涉及到劳动和人事档案,因此,沂源县人社严重违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首先是我的身份问题:
我于1987年12月17日被安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是沂源县商业局,后改名为商贸公司(现商贸中心),在原商业局改名为商贸公司后,我一直是商贸公司的在职职工,这就是我的真实身份,证据见所附商贸公司工资表,因为我好多与商贸公司有关的合法原始档案材料,全被他们给非法销毁,当前他们提供的材料中只发现了这一份(见附件:1复原退伍军人分配工作介绍信、商贸公司工资表)是这次调查组提供的,因此我的商业局职工身份是无法否定的。
关于全额事业编制的问题:因80年代大体上只有干部和工人之区分,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大概是从2000年前后才逐步明确的,所以商业局由行政改单位为事业单位.我也就由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改为全额事业聘任制工人.若过度到现在,我肯定是事业单位职工。
二:我要以事实为依据,将他们答复中的(一)、(二)、(三)项中所述的逐条内容中与事实不符的部分予以驳回,事实证明,他们的这种处置方式是违法的、是极不负责任的,是严重违法的。
(一)针对沂源县商业局名称改为商贸中心过程中,违反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的问题:特对他们答复的五条分别作如下反驳:
1:关于对我身份问题的认定:我再度重申:1987年12月11日沂源县安置办和县劳动局给我安排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是沂源县商业局(见附件:1退役军人分配工作介绍信),他们所说的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错误的理解和认识所造成,
2:他们所说的商业局由行政改为事业后(商贸公司),与我没有任何联系也是缺乏依据的,依据这次他们提供的商贸公司工资表证明,我就是属于商贸公司的在职职工(见附件1),怎么说能没有任何联系呢?
3:关于他们提的这个“608号文件”属于你非法凭空虚拟捏造,用来掩盖他们的“涉嫌”违法事实,这个捏造后果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
4:他们所提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使用年限的问题,是毫无意义的,这都是由于他们在官官相护、推诿扯皮的过程中,新的法规又相继颁布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基本原则,怎么能说不适用呢?
5:关于车队的性质问题,后面揭露的问题会作出合理的答复。
(二)无视国家法规,利用工作之便,任意从人事档案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和恶意串通合伙制作虚假合同的问题。针对你所提的四项内容作出如下回应:
1:针对他们所提出的商业局车队的接受情况:我只能根据他们所说的1994年12月车队接收我工作时间,至2002年4月29日与车队签订劳动合同日期,截取这个时间段,讲明这个时间段内所发生的事件,作出如下合理分析,以减少些不必要的争论:
(1)下面出示根据这张1999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套改表》,是根据这次他们提供的工资标准套改表,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这是一份由商业局改名为商贸公司之后,在我的人事档案中,第一份主管部门由商业局改变为商贸公司的工资套改表。
那么,既然县商业局已改名为商贸公司,依据各行业的属从关系来说,商业局车队也相应的改为某某运输公司才对,在这次调查的过程中,当时的会计也说过,运输公司解散后,连同原商业局车队和改名为运输公司后的所有印章全部上交,由商贸公司保管,以及合同的签订、解除全部由商贸公司独立办理。
(2)依据这份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企业职工增资审核表》的工资表也证实了这一点,原商业局车队已不复存在,主管部门也由原商贸公司变为沂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1999年和2000年《企业职工增资套改审核表》的年度顺序时间排列,所表述的这个事实上的变化过程是合理的,相信大家也都明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最简单不过的道理。
那么,依据2000年度《企业职工增资审核表》,既然商业局车队已名存实亡,在本次的座谈和答复中也反复提起过的,那份于2002年4月29日与车队签订劳动合同,再次质问参与调查的沂源县人社局,你即是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的监督管理机构,又是劳动合同的仲裁机关,在商业局车队2000年就早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到2002年4月29日仍然依商业局车队的名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况且是当时我并不在现场,也不知情,他们强行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是在十多年后的2018年10月份,去人社局查阅我的合法材料时才知道的。事实上是车队早已撤销,真实的运输公司已成立,他们为什么以车队的名义来解除合同,究竟想要隐藏什么?
沂源县人社局采取这种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合理吗、合法吗?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假如一个人死了,其亲属再拿着他生前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如严格按程序,你能办成吗?如能办成,那银行只能是违法操作。
(3)再就是由沂源县人社局参与负责签订、解除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他们提供的这份签字时间为2002年4月29日合同乙方的的签名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完全不是我本人签名和手印。
请问市领导沂源县人社局,在他们的监督管理下,非法签订、解除这样一份毫无意义的合同,动机何在?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到底有没有按法定程序来办理,沂源县人社局就这样的业务素质?就这份“莫须有”臭合同是通过他们来非法强加给我由他们保管的人事档案里去,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他们无论怎么说,也推不掉的事实,这就是在监守自盗设局害人。
(4)沂源县人社局参与非法制作虚假人事档案材料的事实(工资套改表)见附件:2
判断事物的是非标准,首先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常理的这一基本观点推断,来作出即合情、有合理的分析:
一是这份标明: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的《企业职工增资表》表明了我属从关系的直接转变,可能是由于特殊的政策规定,我原来的主管部门沂源县商贸公司,转变为沂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来管理,由此与原先的主管部门沂源县商贸公司彻底脱钩。
二是我这次增资表的执行时间是2000年1月1日。从这份增资表中可以看出,增资执行时间是2000年一月一日,而文件依据一栏中表明执行的依据是《淄政发(2001)96号》,在执行增资时该文件还未出台,怎么可能会提前一年执行呢,这明显属于伪造,其用意何在。
三是执行时间是2000年1月1日,一直到2001年的9月18日审核办结,时间跨度太长,近20个月,这也是充分体现了他们对工作拖拖拉拉、不负责任的重要体现。: 在上一张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的《企业职工增资表》中,对我的属从关系作了界定,主管部门沂源县商贸公司,转变为沂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来管理,由此与原先的主管部门沂源县商贸公司彻底脱钩。
但在这张2001年《企业职工增资表》中的主管部门又转变为原来的沂源县商贸公司,在如此短暂时间内,对于我属从关系的随意变更,是极不正常的,真是令人不可思议,最终也只能理解是他们在非法制作虚假人事档案时一时疏忽所造成的,作为人事档案及劳动合同的管理机构,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正常公务,相关工作人员公权私用,超越职权、弄虚作假,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已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对于他们无视国家法规,利用工作之便,任意从我的人事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证据确凿,现在我的人事档案材料被他们整的是乱七八糟。
综上所述:依据这次调查组提供的原始材料复印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合理分析,原商贸公司就是非法打击迫害荣立战功退役士兵,尽管原商业局改名为(商贸公司)后,我依然是商贸公司在职职工,这次他们书面答复中的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商贸公司采取了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他们的非法目的,你狐狸再狡猾,也逃不过好猎手。在商业局车队解散后,车队的公章和(连同已改名为事实上存在的xx运输公司的公章)全部上交原商贸公司,该次事件的违法合同全部都是沂源商贸中心(原商贸公司)独家垄断完成,该合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沂源县人设局即已参与调查,针对假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在我的反映材料中也表述的非常明确,但他们却在装聋作哑,稻草人一个,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纯属渎职、失职。
沂源县民政局也在这次调查中极不负责,对待不法份子像春天般的温暖,甚至不顾政府形象,非法虚拟捏造了个摸不着边际的(608号文件),来极力为违法份子辩护,假功假残假病他们都办了那么多,有一些我们都知道是给谁办的,况且我是实实在在为保国卫家立下战功的,当初政府安置我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沂源县商业局工作,是国家对我的认可,是特殊“奖励”,竟被县政府所属部门以种种非法理由强行剥夺,多年来我依法多次上访反映,他们竟置之不理。如这次再不依法解决,我将直接上书总书记,强烈要求拿沂源县作试点,彻查退役军人安置存在的腐败现象。
面对以上情况,有位高院院长曾大声疾呼:我们当前严重缺乏的是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人民负责的精神!
针对以上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我反映的问题 已“涉嫌”追究刑责(没有提交经检察机关确认答复),他们在调查完成后,擅作主张,直接答复,程序已严重违法。依据国务院令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原沂源商贸公司、沂源县人社局、沂源县民政局“涉嫌”违法事实:
(一)原沂源商贸公司涉嫌触犯刑法224条、168条的违法事实和依据:
【合同诈骗罪】224条:
一是他们以单位改名为借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伙串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制作了现存放在人社局档案内的虚假劳动合同,以非法的手段取消了(或挪用)我的全额事业编制,强行非法解除了我的劳动权利;更令人气愤的是,他们还把我原人事档案中那份真实、合法的劳动合同及我的中专学历档案给毁掉了,同时他们还栽赃陷害,把那份假劳动合同放入了我的人事档案中,违法证据确凿。
二是自从我下岗、失业至今 ,接近20多年的时间,仅工资一项,就给我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再就是他们在非法操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多部法律、法规,性质特别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一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伙串通、栽赃陷害伪造虚假劳动合同,迫害参战立功退役士兵。
二是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山东省档案条例》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沂源县人社局在这起事件中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97条) 滥用职权案违法事实:
一是在最初该合同的签订及解除过程中,他们玩忽职守审查不细,有疏忽,还有情可原。但在了解到真实情况后,再继续装聋作哑,不依据法定职责做出合情合理的裁定,那性质就不一样了,我再度提醒,此事已涉嫌追究刑责,在民政局的书面答复后面,没有人社局单位的盖章,因为该所反映事件主要是涉及到劳动和人事档案,因此,沂源县人社局严重违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是违反《公务员法》、《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山东省档案条例》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参与到制作虚假合同过程中;
三是违反国务院令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次事件中沂源县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公权私用,超越职权、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以上违法行为事实,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97条) 滥用职权案: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沂源县民政局“涉嫌”触犯刑法的事实:
沂源县民政局在这起信访事件中,非常不负责任,不以事实为依据,滥用职权,在书面答复中非法捏造(608号文件)歪曲事实乱政坑民,为违法份子推脱法律责任,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性质十分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严重违反国务院令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四、请求回原单位继续上班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事实:我原来签订劳动合同已被他们非法销毁,至今也没有解除。
(二)理由:我于1987年12月17日被安置的全民所有单位是沂源县商业局(后改名商贸公司现商贸中心),在原商业局改名为商贸公司后,我一直是商贸公司的在职职工,这就是我的真实身份,我的下岗失业,都是他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档案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令,合伙串通、非法制作虚假劳动合同所造成的。
(三)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11条4-1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4)、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91)20号,三、凡事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于下方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清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
事已至此:面对以上情况,感慨万分,我因保家卫国,立下战功,国家作为一种特殊奖励,给安排个相对稳定点的工作岗位来养家糊口,竟被莫名其妙的非法剥夺,我依法维权,也只不过是想讨回我那个养家糊口的饭碗,也从未曾想到,为了原本两个单位的争议,沂源县竟有那么多行政机关不顾党纪国法,相继沦陷。党的18大以来,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了端正党风、政风,提出了“八项规定”,“四个全面”,以当前沂源县的这几个部门的行为来说,这就是明目张胆地对抗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是置若罔闻,是典型的阳奉阴违对抗国家的政策,故意制造不稳定问题,他们的这种做法就是总书记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奔向两个一百年征程中的绊脚石,拦路虎;这就是将国家的政令、法令再逼回中南海的真实再现。
强烈要求省委、省政府领导,将涉及此案的相关单位人员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推进改变我们的机关作风建设向好的方面发展。否则,我将直接上书总书记,直至问题全部解决为止。因为这已不是我个人问题,已经涉及到党和国家的方针问题,涉及到依法治国的大政问题,涉及到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和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以上所反映问题请市领导尽快予以书面答复。

刘增圣;电话13070619484


2019年3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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