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济宁市嘉祥县黄河沟村的村民,虽然我已结婚,但是我的户口未迁出,本村也有我的土地,但是现在村里的土地产权确定时没有我的。我现在娘家不给确权,婆家因没有我的户口及土地也不给确权。问了村委会的人,说是村里规定结婚了不管户口迁没迁出都没有,我也跑了好多地方,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及县经管局说让我听村里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就代表本村决定,街道和县里只有指导意见没有管理规范,他们还说就算打官司,有打官司赢了村里不给你也没办法。我就想问问国家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村委会的规定不合理也可以合法和执行吗?难道我们就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吗?本村农民怎么得不到应有的合法权益吗?他们还说这样的多了,你不要当打头的,我想说我只是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另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益,同时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应当受到保障!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出嫁女只要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并且户口在娘家一直未迁出。她就有权享有同娘家村民同等的各项权益。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妇女结婚必须把户口迁走。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村民自治也不能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 我打了市长热线后,下发到县里,县里打电话回访后,我把相关法律告知后说汇报上级,但是今天回访时直接说按村里的村规民约,说我结婚后拒不迁出户口就没有我的集体经济什么的,其他话也不听我说就让我评分。这赤裸裸的官官相护啊,直接不为民办事啊。中国法律没有说结婚后必须迁户口啊,况且我在嘉祥县城工作,我老公家在乡镇农村,我可以选择在居住地不迁户口啊,咱的法律都没说,村委会也没通知我迁户,何来的拒不迁出啊。 今天看了中央下发的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说是注重保护外嫁女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我想说的是,我们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当官的眼里什么都不算。我希望帮我们这部分人把土地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