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6年7月买的二手房,供电公司在19年1月发现我有窃电行为,修改正常并下达窃电通知书,通过调阅供电公司缴费记录调查发现窃电行为从11年就开始了,供电公司让补交从16年7月买房开始到19年一月两年半的电费合计两万四千多电费,后经协商免除阶梯电费后还要交一万九千多电费,事情还在协商中但有几个问题一直没有给我答复,1:发生窃电的位置在供电公司的电表箱内,电表箱上面有供电公司专用锁,在专用锁没被破坏的情况下进行了操作,而且手法专业,没有供电公司内部人开锁配合是无法进行这一操作的。多次要求供电公司上门核实情况供电公司不来。2:从11年产生窃电行为开始,八年的时间换过两次电表都没有发现有窃电行为,供电公司的失察导致我对用电的误判,两年半的时间两万四千多的电费,平均一个月将近1000元,两个月交一次电费将近2000元,用电高峰期还要更多,咨询了身边朋友超过普通家庭很多倍,家住四楼,没有电梯,排除充电汽车之类用电设备,从缴费记录也能证明,用电量大的设备只有一台空调,从外接空调扇的痕迹可以证明,其他用电器加起来不到一个空调的用电量,就算两台空调24小时运转也和供电公司的数据差距很大,多次要求供电公司上门核实实际情况,供电公司不派人来,供电公司推卸责任,把责任都推给用户。3:我和家人积极配合供电公司协商此事,但供电公司百般推诿,每次请假去处理事情都安排普通员工,最后说了不算,向上汇报就没下文了,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最后没办法只能电话联系了窃电科李科长,李科长这边也是推卸责任,我这边有电话录音作证。4:在以上情况没有解释和处理完于4月9日上午停止给我供电,造成了生活的极大困扰。本来居民在用电上就是弱势群体,而且我这边也是受害者。(在用电恢复正常后没有拖欠电费,侵害了居民用电的基本权利,家里有老人孩子没有电怎么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