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761 提问时间:2019-04-26 15:52:42

泰安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泰安财源大街90号泰安品牌港商场(即中百大厦),其房产早在2004年该公司就对外分割销售,众多业主分别购买了面积不等的房产,2004年12月份办理了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将经营管理权租赁给品牌港商贸有限公司,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该公司按商铺总价的8%支付给业主,作为对业主转让经营管理权之回报,业主每个季度领取一次,2019年一季度已领取。在此期间业主多次督促该公司办理房产确权证书,但该公司在能办理的情况下一直推脱不给办理。2019年3月18日该公司突然通知业主所购买的房产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的范围之内,经业主调查,该公司竟在2012年9月14日背着全体业主非法将私人房产进行了担保抵押贷款,因该公司债务纠纷,现业主房产造法院查封,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面临重大损失。原来该公司不给业主办理房产证是有预谋的,该公司欺诈业主、欺诈银行,涉案金额达到亿元,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竟隐瞒7年之久,这种犯罪行为究竟哪个部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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