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258 提问时间:2019-04-26 17:47:13

尊敬的孙英院长:

我们向您反映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长李丽及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李梅娟在审判工作中均故意混肴抽逃出资的法律概念及滥用职权,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存在判决不公的行为。

以下是两个审判长在审理我们公司以抽逃出资追加滕州市泉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源公司)两股东康红及孔维彬为被执行人时的判决书。

  1. 李梅娟做为一审审判长,在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鲁04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
  2. 李丽做为终审审判长,在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鲁04民终378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即为抽逃出资。而这两位审判长都认定两股东在2006年11月2日将增资款300万元缴纳到验资账户在先,而滕州市安顺车行开具300万元的现金支票记在之后,由此判决书中认定两股东的增资款不是借滕州市安顺车行的,而是实交的。

市中区法院执行局在调阅泉源公司验资当日银行凭证时发现安顺车行开具300万元的现金支票是附在泉源公司验资凭证内的,

这说明股东在出资时使用了这张300万元的现金支票。如按判决书所述验资当日有两个300万元,请问两位审判长在当天没有取款的情况下账户余额应为600万元,而两股东在一审时就提供当日验资账户的余额却只有300万元,这么简单的数学题难道还需要你们拿着纳税人的钱去外地学习吗?

即使股东们真实出资了 ,《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即为抽逃出资,而两位审判长都认定在泉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真实关联贸易证据(无交易合同及发票)前提下,贸然将泉源公司股东们出资款项300万元验资后于第二天又通过泉源公司开出的300万元转账支票退给滕州市安顺车行的事实认定是泉源公司正常的资金往来,而不认定为抽逃出资。我认为这就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种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和故意混肴抽逃出资法律观念的判决难以让我们心服口服!

我虽然不是法官,但我知道抽逃出资的根本特点就是验资后又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而李丽、李梅娟两个审判长都是资深的大法官,难道她们不懂法吗?

这么简单的案子让李丽、李梅娟两个审判长判成这样,充分说明她们的审判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缺乏监督体制。望孙英院长明察她们这种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行为,还我们一个公道!否则司法的公信力何在?

 

 

                            公司全体职工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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