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苑新村自2000年建成后,31号楼北面本来是小广场,结果被赵作谊圈占做为私人停车场,业主特别是31号楼业主多次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投诉,均含糊推辞,各个部门推诿踢球,导致19年没法解决,请看即墨区政府是如何答复的,答复如下:赵作某自出资金清除垃圾、填埋石灰膏坑,用大车拉来砂石铺平场地,大约花费三个月时间将此处整理好,彻底解决了附近居民和车辆的安全隐患。”言外之意,这个停车场是合法的,而且是无期限的,那么,我要问,1.当初签订了几年合同,这个合同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31号楼居民的公共绿地权利。2.签订的合同已经19年了,也应该到期了吧。为什么答复不明确。3.如果是把大坑填平这样就可以签订无限期的土地合同,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是不是一句空话。我要问政即墨,行使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