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全国性质的物流企业上班,工作地点在山东省潍坊市,在2018.10月份上班路途中受伤,造成左脚骨折,当时公司领导知道我骨折,但并未告知可以上报工伤,因平时没有这方面的培训,我个人不知道工伤事宜,故自己支付了所有费用。现在经朋友告知,此为工伤,公司应当上报,故找到公司,公司说已经不能处理了,于是我自己到潍坊劳动局咨询,劳动局说:虽然公司地址在潍坊,但是公司缴纳的是深圳社保,故只能深圳才能做工伤认定。我电话联系深圳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用人单位带着公章可在一年内来上报,我再次联系公司人事处理(深圳有公司同事,因身体原因我无法亲自去深圳,希望公司可以帮忙去上报),公司起初说给咨询一下,后来多次追问,不再予以回复。我想问以下问题: 公司缴纳异地(深圳)社保,在知道我骨折情况下,没有提及工伤事宜,是否属于公司过失。我现在身体状况无法去深圳社保局上报工伤,公司的工会组织是否有义务去帮我补办工伤,如果不给我补办,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单位承担期间费用。 公司前些天裁员,单方面私自给我转岗成待岗人员,后来我找到公司询问,公司说不出理由,我回复他们说要劳动仲裁,他们竟私下给我转回了原岗位,如果我默默接受,公司通过一些绩效考核以及淘汰等手段报复我,我是不是无法得到相应赔偿。 公司之前让入的股份,承诺离职时全部退还,我有个朋友离职已经四个月,公司并未返还,一直拖欠着,是否违法。 公司强制将年终奖转换为股份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