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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305 提问时间:2019-05-15 14:35:05

我叫王震,电话:13954804896,邮箱:13954804896@163.com。我反映的问题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14日,丁少平借给王涛人民币54万元,期限一个月,至12月13日止。我与其余三人共同担保。到期后王涛告知我们担保人说已经还清,但实际情况是,丁少平是职业非法高利贷放贷人,王涛与其有多笔借贷,这54万借贷中4万元为砍头息,王涛以每月4万元归还利息至2010年10月,本息共计40余万元。

2010年10月,王涛跑路,后被逮捕。此时丁少平找到我们担保四人,其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威逼恐吓我们,强行逼迫我们每人另签下空白借条,每人18万。后来,丁少平在借条借款人处签上别人的名字,以借贷纠纷起诉,没有得逞。

2012年,我们四担保人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为由向新泰市刑侦一中队报案,做了笔录后再无结果。

从2012年开始至2016年间,丁少平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包括刑满释放的、吸毒的、残疾人等,以围堵、辱骂等方式向担保人催逼,期间我们多次报警,110出警多次,但没有解决的效果,不得已,其余三担保人先后共向丁少平支付42万余元。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依据其中第八条规定,丁少平将自己非法放贷伪装成民间借贷,以借条为依据,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子于2017年12月11日和2018年2月5日两次开庭,我主张:借条上债权人与本案无关,借条非法;书面申请,查清丁少平的银行账目,以证明丁少平非法放贷的事实及其在本案的非法获利情况。主审法官没有任何理由的决绝我的申请,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2017鲁0982民初7929号),判决我应向丁少平支付16万余元。

我于2018年4月26日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份,山东省开展“金剑行动”扫黑除恶,我于2018年8月6日向泰安市扫黑除恶办公室报案,请求调查丁少平“非法放贷、暴力催债、涉黑涉恶”的事实。8月22日,我进一步详细提供报案材料,请求调查,并明确提出请求给我出具报案回执。8月25日,在新泰市刑侦二中队做了笔录,一郭姓警官告诉我:报案回执要向领导请示。

8月20日,泰安中院开庭,我书面递交申请,以报案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中院法官回答说:没时间了。最后于10月29日终审判决(2018鲁09民终2176号)。

2018年9月,中央扫黑督导组来山东,我于9月22日向督导组再次报案。后来郭警官联系我说:可以出具报案回执,但不是这次报案的回执,是2012年报案的回执,并且不是出具给我。

2018年11月,我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审查我相关的案件。没有答复。

2019年3月5日,我向泰安纪检网站报案,没有答复。

2019年4月22日,我向山东电视台民生直通车电话及网上反映,没有答复。

我实名反映的案件,为什么得不到答复呢?我请求您的帮助!

以上所有的申诉及报以上陈述具为事实,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王震

                                                         201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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