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411 提问时间:2019-05-15 21:14:46

我在济南市经十路营市西街收费停车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下属单位)内于510日晚930分左右停入该停车场,在停车场内存放五天之后在515号准备开车时发现车辆受损严重,在现场发现是场内的狗造成的损失,第一时间到停车管理处反映情况,管理人员表示不归他们管,他们只管进出,没有看管责任,让我自行走保险解决,自己去找狗解决,有问题就起诉他们。

我要求他们出示相关法规条例是否他们没有看管责任,管理人员表示他们需要去百度查询,让我先回家。

下午我再次回到停车管理处,将《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看到之后表示可以,我们可以帮你走流程上报,慢慢来,一个星期后给答复,我表示不同意这样的办事效率。他们表示见不到领导,想处理就慢慢来。

这时他们查询了先后查询到10号当天入场的两次视频监控画面,第一张因为是白天清晰看到车辆没有受损,第二张是夜间,画面有一些模糊,但是车辆受损位置在画面中还是完整的,这时他们又表示我的车辆不是在他们停车场受损的,我爱找谁找谁去。并且我在门口清晰听到管理人员有辱骂我的字眼。

让我来梳理一下,从停车场管理人员开始表示有条款规定不是他们的责任让我自己去找狗;到我拿出法律法规态度转变为可以解决但是需要时间慢慢来;到最后找一张夜间入场照片推卸不是停车场责任。

这一套推卸责任打得真的是作为政府单位的下属企业应有的风采。

同时在维权过程中遇到拨打110表示无法出面协调;停车办表示不在他们管辖范围内;还有他们的责任单位表示负责停车场的员工在工作时间不上班等难题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