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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059 提问时间:2019-05-18 10:59:49

2019年4月13日,信访人拍得夏津县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夏津县华夏A5#1单元402室和02#车库,并将全部价款汇入夏津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2019年4月24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将执行裁定送达于信访人,该裁定书载明拍卖房屋归信访人所有。但夏津县人民法院却迟迟不向信访人移交拍卖房屋,为此信访人多次前往该院要求移交拍卖房屋,该院工作人员告知需信访人中标后满六个月,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信访人拍得房屋的目的是居住,但现在夏津县人民法院拒不协助移交房屋,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给信访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涉案房屋具备立即移交的条件。信访人前往物业公司调取了原房主拖欠水电费、物业费的具体金额及起止日期,该房屋自2017年6月至今无人居住,空置近2年。此前物业公司更换水电表,因无法联系原房东,至今涉案楼房尚未安装水电表,结合以上情况原户主及家人不可能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信访人已将在物业公司抄写的单据提交夏津县人民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每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都在外地。被执行人在外地做生意,不在夏津居住是不争的事实。本案涉案房屋无人居住,完全可以强制腾房,在有利时间内夏津县人民法院迟迟不强制被执行人迁出,这种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给信访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明显有悖《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同一法院,同样案件,适用法律不一样,信访人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恳请依法调阅夏津县人民法院其它相似案件卷宗进行比较。信访人也将夏津县人民法院之前的迁出公告提交给夏津县人民法院,这足能证明夏津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一。

三、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为拖时间、不作为找借口,利用手中的公权力霸道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并以此为挡箭牌,恶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其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严重损害法院形象。

四、信访人恳请贵院责令夏津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信访人,并赔偿因迟延移交给信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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