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目前,我省好多地市执行增加60日待遇问题不一,有的是要求企业支付工资,有的是生育津贴支付,这里问题是,要求企业支付工资的,没有充足的依据,是不是可以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对这个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到底是企业支付工资还是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