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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853 提问时间:2019-05-22 20:04:59

1994年4月20日,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黄振水,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北段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黄某每年支付2900元,如因国家和村委会利益需征用承包地,则对损失应给予补偿。

在2007年7月12日,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下达了(2007)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马桥村黄振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2006年以来占用马桥村1740平方米土地建设大型养殖厂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依据第76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罚款34800元。

黄振水的养殖厂房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厂房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马桥村委会,马桥村委会负责土地经营、管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理解,处罚的前提条件是“非农建设”,而黄振水建养殖厂房是发展养殖业,属于农业项目,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其次, 黄振水建养殖厂房也不需要行政审批。《土地管理法》第14条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只要取得村委会同意,村民从事养殖业并不违法。

何来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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