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630 提问时间:2019-05-23 00:17:48

临沂市兰山区地税局等多家单位联合于2012年在北城新区筹建住宅小区金水河畔,当时集资单位部分职工将购房指标转卖给单位以外的群众。买卖双方均经洽谈后签订了相关转让协议,买方群众均已按协议将约定的“转让费”付给转卖方,并分别于2012年、2016年、2017年分三次按协议约定和交款通知向卖方单位或开发公司三阳集团交付购房款共60万元。如今八年过去,该小区于2019年5月18日开始选房,但由于临沂北城新区房价今非昔比,不少“原房主”反悔,单方面不承认协议或提高转让金额30-100万元不等,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请问中国人的契约精神何在,诚信道德底线在哪里,作为国家公务员更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先我们要求转让方履行合同协议,临沂市税务局无条件给受让方交款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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