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493 提问时间:2019-05-26 13:50:36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韩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21196412173237;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西黄 庄村人;
举报的的问题也于2018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书信两种方式向中央扫黑除恶第五督导组实名举报过。中央扫黑除恶第五督导组将我的举报材料转交给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耿建涛警官调查。耿建涛警官 于2018年10月11日找到我在费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记录了我的问询笔录;笔录记录一月之余,我便发短信给耿建涛警官,了解调查进展。耿建涛警官于2018年11月14日给了我短信回复,内容:“你好,韩华:你举报吕 的事,关于诈骗,不属于我局管辖,建议你再去原办案单位问询;关于打架、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的问题,经调查在莱芜未发现该吕涉嫌该类犯罪。另外:如果你有其他事项可再联系”。我认为,耿建涛警官对于我举 报吕利华为首的团伙及团伙成员将诈骗来的非法所得他人财物,以别公司及别人名义用于非法购买铁矿、豪车、别墅等及涉及到背后保护伞问题没有调查;对举报吕利华等为首作案涉及到多地。耿建涛警官在短信中 只告知:“经调查在莱芜未发现该吕涉嫌该类犯罪”。对我举报的济南、泰安、济宁、临沂等地没有调查;我看到此回复后,多次给耿建涛警官发短信、打电话,提出质疑,并要求给予书面回复公函。截止到2019年1月 28日耿建涛警官多次在电话里对我的说法是:“吕利华及吕利华背后的上级省政府、省公安厅的领导们就不是我们基层民警能办了的事,我们办不了就是办不了,没有为什么?我们局领导也不答应给你公文回复函”( 以上内容留有录音,录音为证)。

 

     一、举报问题。

     1、吕利华为首等多人团伙,多年以来在济南、济宁、临沂、泰安等地纠集社会不良人员持刀具枪支打 架、聚众斗殴、实施诈骗(2011年诈骗多家公司及个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淄博一公司、临沂的刘艳丽、微山的杨成山、石礼银等涉及被诈骗煤款600万元以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山东吉恒煤业煤款667万元、微 山盛鑫公司煤款240万元)、非法拘禁(莱芜公安立案)将诈骗来的非法所得用于以别人公司及别人名义下在莱芜非法购买价值近亿元铁矿山、豪车、别墅;在泰安购买价值500余万元商务楼等犯罪事实。

     2、2014年12月18日至今,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滥用公权力,插手干预“吕利华等涉 嫌合同诈骗案”派公职人员赴微山县公安局给吕利华“说情”捞人。并为其脱罪等包庇纵容犯罪,提供保护等问题。

     3、微山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大队长刘代启、办案人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滥用职权,渎职枉法,办权力案 、关系案、暗箱操作,炮制“灯下黑”等违规执法过程。

     4、经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于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月份期间侦查,犯罪嫌疑人亣环波于2011年利 用临沂市政府主要某领导的影响力入干股与吕利华、蔺开圣、亣东林、李淑光等合伙以做生意的名义,租赁场所,实施诈骗,非法所得35.8万元,亣环波将35.8万元非法所得于2019年1月份退赃到微山县公安局帐户里 。据微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要领导向举报人陈述:“亣环波退赃35.8万元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9年2月份向微山县检察院申请逮捕的有吕利华、李淑光、亦东林、蔺开圣;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没有把亣环波向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亣环波将非法所得退赃后,是否属于犯罪。

 

     二、举报人诉求。

     1、将举报人举报的以上4項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纪依法深挖彻查。

     2、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受省政府什么级别领导的请托为吕利华“诈 骗犯罪”提供保护?依纪依法查明此领导的职务?

     3、2014年12月19日早(黎明)公安厅经侦总队哪位领导打电话指使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知情警官 代替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汇报?让急于释放犯吕利华的?

     4、2014年12月19日省政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赴微山县公安局“说情”捞吕利华的此行领导们是受谁指 派的?他们是省政府、省公安厅什么职务的领导?他们各叫什么名字?

     5、山东省政府某领导与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之间是权力寻租还是利益链输送?

     6、吕利华、亓环波与背后省政府某领导是什么关系?

     7、省政府某领导、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与吕利华、亓环波之间是否存在利益链输送?

     8、2014年12月19日给吕利华办理取保候审是人保还是财保?如人保,依法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如财保 ,保证金是多少?将姓名、职务、保证金额多少调查清楚?

     9、2011年亓环波靠临沂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影响力入干股。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经微山县公 安局办案人侦查核实亓环波非法所得35.8万元,并于2019年1月份将非法所得35.8万元案款退到微山县公安局帐户里。退赃后,依法是否属于犯罪?

     举报吕利华为首多团伙涉黑涉恶及背后“官伞、警伞”问题。督促相关部门,逐项依纪依法深挖彻查。举 报材料详细内容附后,敬请详阅明察。(举报人有大量关于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执法过程的录音、录像、书证材料,可随时向调查部门提供)

 

详细材料

     举报人叫韩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2119641217323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西 黄庄村;因被骗债台高筑,现无居所,四处漂泊流浪,举报问题如下几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3月初吕利华到举报人公司的洗煤厂采取诈骗手段将煤拉走,举报人屡次讨要,吕利华等人都以 各种借口拒付(将诈骗到手的煤冶炼焦炭转移出去卖掉后携款逃匿),举报人再次于2011年12月30日前往讨要煤款时,人去楼空,电话失联,人逃匿。当天举报人及业务经理樊运胜、李军三人在吕利华办公室里发现 写有请保密:“2011年3月份财务报告、莱波公司2011年3月份股东投资计息单、股东投资证明、合伙协议书”(复印件附后)。阅后,如梦初醒,他们并不是在经营,而是在以公司名义行骗。从2012年元旦到2016年元月 16日,举报人到莱芜、临沂两地找吕利华等人,找不到人。无奈之下举报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济宁市公安局报了案。报案被诈骗煤款6673368.06元(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附后)。2012年3月15日济宁市公安局 立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附后)侦查。同期,济宁市微山县公安局接到微山县盛鑫公司被诈骗240万元煤款的报案,系同一诈骗团伙所为。济宁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山东警务警综网络平台,将两案网上合 并,并交由微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

     二、吕利华被莱芜警方抓获移交微山后,办案人员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积极为犯罪嫌 疑人开脱。

     吕利华于2014年12月14日被莱芜警方抓获,莱芜警方于2014年12月18日下午移交微山县公安局。原经 侦大队长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于2014年12月19日上午,将归案不足半天的犯罪嫌疑人吕利华退赃170元后,给其办理取保候审,释放回家了。退赃的170万元案款,全部给了微山的受害公司(注:2014年11月4 日上午据刘代启坦言,微山的受害公司是微山县公安局刘某华领导的亲戚。有证人在场,可作证)。举报人公司受害的667万余元案款至今也未分得分文。

     1、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公权滥用,插手干预“吕利华等诈骗团伙涉嫌合同诈骗 案”(2014年12月14日至今)为吕利华、亣环波等诈骗团伙“诈骗犯罪”提供保护。

吕利华于2014年12月14日被莱芜警方抓获,莱芜警方于本年本月18日下午移交微山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于本年本月19日上午给到案不足半天 的嫌犯吕利华办理取保候审释放回家了(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无重大疾病,不具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办理取保候审释放回家的原因:据刘代启和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知情警官两人向举报人坦言:“山东省公 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受人请托,插手干预此案,急于让放人”…

     (1)2014年12月23日举报人找刘代启催问案件,刘代启坦言“吕利华被抓获后,省厅经侦总队正、副 主要领导、市局分管经侦副局长、我们局的主要领导都出面了,领导们决定,当然也有我(指刘代启)的成分,就给他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由省政府的、省厅经侦总队的、来给吕利华“说情”的领导们将吕利华 接走了…”

     (2)当举报人得知吕利华被释放回家的消息后,直返回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找负责并案警官,找到 并案警官说明来意时,与并案警官对桌办公的知情警官向举报人担言:“给吕利华办理取保候审之事我(知情警官)最清楚,上星期四(2014年12月18日)”我在省厅里汇报中区的案件,办完当天没能回(济宁),住 在哪里了,第二天天还没有亮,总队领导就打电话给我,不让我回,让我汇报你的案子,当时连支队长都不知情,接着我打电话向支队长请示后,才留下来汇报的……”举报人随口问知情的警官:“你又不是该案经办人 ,为什么让你汇报,不让微山公安的办案人去汇报呢?”知情警官回答说:“总队领导急于让放人,哪天是星期五,微山公安办案人再去汇报,人当天就放不出来了…”

     (3)2015年1月23日,举报人又再次找刘代启催问案件,在刘代启办公室里,他用训斥的口气对举报 人说:“你想想,我迫着压力,我迫着压力,你理解这个事,如果我不顶着压力吕利华会退给王志生(微山的受害公司)一百七、八拾万元钱吗?韩华你别光看表面,你仔细动脑子想想,我守着王志生,守着哪个屌日 的(吕利华)让我把省厅的熊屌日的、省政府的熊屌日的家伙们,来接他的,他什么亲戚,让我熊一顿,恁别这事哪事的,我给恁一点屌嘛也没有…”(注:以上内容留有录音,录音为据)

     (4)2016年3月17日,经侦总队的刘勇带领七人“专家组”到微山县公安局指导办案,其指导并不是让办 案人依法执法,而是为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插手干预该案推卸责任,继续为吕利华脱罪,让其逃避刑事追究。在所谓七人“专家组”的指导下,裴中彦在案件的所谓办理过程中,按照刘勇七人“专家组”的旨意,为 把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演变成合同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把诈骗团伙成员亓环波(省政府某领导的原工商系统上属领导的儿子,2011年靠其领导的政府影响力入干股在临沂市合伙诈骗嫌犯)、亓东林、蔺开圣由犯罪 嫌疑人演变为本案证人,给诈骗团伙串供、毁灭证据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裴中彦还委托微山县信衡会计事务所帮该诈骗团伙“伪造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此内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2、3页附后并显现)书”。

     2、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滥用职权,渎职枉法,暗箱操作,办权力案、关系案,炮制“灯下黑”, 任性执法过程。

     (1)办权力案

     吕利华于2014年12月14日被莱芜警方抓获,莱芜警方于本年本月18日下午移交微山县公安局。刘代启 、裴中彦等公安官员于本年本月19日上午,将到案不足半天的特大诈骗嫌犯吕利华办理取保候审,释放回家。吕利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注:山东吉恒670万元、微山盛鑫240万元、还有没报案的微山的石礼银、杨成 山、临沂的罗艳丽、淄博公司计600万元),无重大疾病,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

     (2)办关系案

     嫌犯吕利华于2014年12月14日被莱芜警方抓获至本月19日上午办理取保候审期间,吕利华(家人)退 赃170万元。退赃的170万元全部给了微山的受害公司,举报人公司受害的667万余元至今未分得分文。追赃的170万元全部退给微山受害公司的原因是:“2011年11月4日在刘代启办公室里守着众人,当着举报人的面刘 代启亲口说出的:“微山的受害公司是局领导刘某华的亲戚,刘某华领着微山的受害公司多次找刘代启(有证人在场,可作证)。

     (3)暗箱操作,炮制“灯下黑”执法过程。

     吕利华抓获、追赃、退赃、办理取保候审,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既没有告知举报人,也没有向 举报人调查、执证。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将吕利华抓获、追赃、退赃、办理取保候审等事实向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认为,同一个案件中的两个同样的受害人,同一个诈骗团伙,同一个执法机关执法、执行同 一个案子,且又同是刘代启、裴中彦执法,却产生出不一样的待遇。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暗箱操作,炮制“灯下黑”,演绎出一个戏台两出戏…。

     (4)肆意妄为,任性执法过程。

     首先,2015年7月31日将抓获不足半天,就办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吕利华,在没有调查,其他四犯 罪嫌疑人也没有到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提下,移交起诉,完全违背法律程序,对检察机关公诉办案人所列补查提纲不予依法补查。

     其次,2016年3月17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刘勇带领所谓的七人“专家组”到微山县公安局指导办案, 其指导并不是让办案人依法办案,而是为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插手干预该案推卸责任,继续为吕利华等脱罪,让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在刘勇七人“专家组”的旨意下,裴中彦等人在案件执法过程中,按照刘勇七 人“专家组”旨意,将犯罪嫌疑人亓东林、蔺开圣、亓环波演变为证人。裴中彦首先给诈骗团伙提供串供的机会,创造毁灭证据的条件。然后裴中彦又帮该团伙委托微山信衡会计事务所“伪造财务审计报告书”(注:附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2、3页附后显示)。

     三、李淑光被莱芜警方抓获后,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执法”过程。

     李淑光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日在青岛被莱芜警方抓获,莱芜警方于2018年3月末因涉嫌合同 诈骗移送微山县公安局。

     1、2018年4月23日举报人接郭芳庆警官电话通知:“到微山县公安局记询问笔录”。郭芳庆警官在记笔录 前告诉举报人说:李淑光到案后,经侦查吕利华、亓东林、蔺开圣有涉嫌合同诈骗重大嫌疑,已将吕利华羁押到微山县刑事拘留所,蔺开圣、亓东林因病,我们大队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在莱芜给他俩办理了取保候 审。目前四犯罪嫌疑人都采取了措施。当听郭警官说完后,我随口问了郭警官,我控告的是五人涉嫌合谋诈骗,怎么没有亓环波?郭警官告诉举报人说:“之前,蔺开圣、亓东林、亓环波都是本案的证人,李淑光归案 后,经侦查蔺开圣、亓东林涉嫌诈骗,亓环波不是你说他诈骗就是诈骗的事”。举报人告诉郭警官说:“不是我说他诈骗,而是我当时在他们办公室里发现四份书面材料”,这四份书面材料充分证明他们是涉嫌合伙合谋 诈骗事实。

     2、2018年4月28日接到郭芳庆警官短信告知:“韩华,你好。我局今天将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 淑光等人向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特此告知”。

     3、2018年5月2日,我向微山县公安、检察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应依法将亓环波列为犯罪嫌疑人。

     4、2018年5月6日接到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科王科长: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予批捕的电话通知 。

     5、2018年5月8至9日赴微山县公安局、检察院了解什么事实不清?什么证据不足?经侦大队主要领导 告诉我说:“我们认为能达到批捕的条件,检察院不予批捕,我们按程序复议”;微山检察院批捕科主要领导、检察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告知我说:“微山县公安办案人向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材料不完整,连 本案材料的十分之一也没有报,只报七车媒的调查材料,事实怎么能清楚?证据怎么能充足?”批捕科王科长接着又说:“我们给公安侦办人又列出10条补查提纲,让办案人补充侦查了…”。之后,举报人多次申请依法 逮捕五犯罪嫌疑人,并于2018年10月20日,在微山县公安局再次记录了追加亓环波为犯罪嫌疑人的问询笔录。

     四、追加亓环波为犯罪嫌疑人后,裴中彥等公安官员“执法”过程。

     1、2018年12月20日我再次赴微山县公安局催问案件时,见了经侦大队的政委和分管经侦的副局长,他 们说:“刚把五犯罪嫌疑人传到微山公安才三、四天,本应依法对亓环波、李淑光采取刑拘措施,由于病因还是没能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他们都回去了,正积极退赃”。

     2、2019年1月29日我再次赴微山县公安局了解案情时,经侦大队的主要领导,县局分管领导告诉举报 人说:李淑光已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亓环波把非法所得现已退到微山县公安局帐户里。之后,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3、2019年3月26日举报人再次赴微山县公安局催问案件,经侦大队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告诉举报人 说:“吕利华、亓东林、蔺开圣、李淑光已于2019年2月份向检察院报请逮捕”;亓环波将35.8万元非法所得也于2019年1月份退赃到微山县公安局帐户里。之后,办理取保候审,没有向检察提请逮捕申请……分管领导还 告诉举报人说:“检察院于2019年2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对吕利华、亓东林、蔺开圣予以批捕;只对李淑光以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予以批捕。至于你问什么原因“事实不清?什么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你去问检察院”。得到分管领导的说辞后,当日下午我便找到检察院批捕科主要领导、公诉科主要领导、检察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问询。经检察四位领导现场回复确认,原因是:“公安局执法人裴中彦等公安官员 把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郭检察官于2015年12月8日列的7条补查提纲、侦监科于2017年12月8日下达的“吕利华等涉嫌合同诈骗案”在2014年12月19日的违法纠正告知书、批捕科于2018年5月8日列的10条补查提纲,统统都 没有依法补查。

     4、截止到2019年4月28日“吕利华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结果:

     (1)李淑光因非国家公务员受贿罪微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微山县检察院移交起诉,已于 2019年4月28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吕利华、亓东林、蔺开圣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

     (3)亓环波于2019年1月份将非法所得35.8万元退到微山县公安局帐户里。之后,办理取保候审。2019 年2月份微山县公安局没有向检察院提请批捕。

 

     综上,举报人认为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如此“执法”目的有两点:

     1、为插手干预该案的上级领导们推卸责任。

     2、为五犯罪嫌疑人达到重罪轻处,瞒弄过关、脱罪,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为此,我再次恳求上级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纪依法深挖彻查吕利华、亓环波等涉黑涉恶逐项犯罪事实 及背后的保护伞问题,尽快破案,追回我的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以上内容是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执法”真实过程,如有不实或诬陷,举报人将承担因 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韩华

          电话:18953747066

          时间:2019年  5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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