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0743 提问时间:2012-12-09 22:02:09

我家三十年不动口粮田被国家征用,个人却没有被通知签字,合同是由村书记和胶南国土局代签的,等赔偿款到了村委,村书记又决定要截留挪用60%,用在村里修水沟上。而事实呢?村里的建设是该用我个人的钱么?是不是应该镇上拨款来支持村里的建设呢?我们多次上访镇市领导,但领导们的意见却是异口同声支持村书记的决定。村书记的决定就是不能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来补偿,而是由村民代表通过的。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土地老百姓怎样去生活? 为什么国家都有法律,而区区一个村书记却不依法办事,还振振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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