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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36 提问时间:2019-05-31 15:44:02

山东省济宁鸿福置业在房价大幅上涨后“举报”自己无证售房

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各新闻媒体:

我们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鸿福商城(又称鸿福锦绣城、鸿福家园)9户购房户在此实名投书新闻媒体,恳请对法院审理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请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主要事实:

1、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我们9户购房户于2014年购买了济宁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二十里铺街道的鸿福商城(又称鸿福锦绣城、鸿福家园)商铺和房屋,大部分人支付了全款,签订了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

2、开发商恶意提起诉讼。2018年12月,在房屋已经完成主体、内外墙处理及附属设施建设就要建成交房的时候,济宁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却以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为借口,将9户购房户告上任城法院李营法庭,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但是,开发商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商品房预售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只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影响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另外,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我们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从实体上否定其权利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3、一审法院判案不公。开发商意图获取不法利益,现在房价每平方上涨几千元,如果双方“购房合同”被判决无效,则原告可以获得成倍的利益。但是,原告的利益是建立在牺牲公民巨大损失基础上的,是非法的,按理按法都应该予以驳回,维护好实现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全国同类案件,法院大多依法驳回开发商不法请求。然而,一审法院却机械依据法律条文判决合同无效,显失公允,将使9户购房户蒙受重大损失而让严重失信的开发商获取巨大非法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判决一旦生效,将会有更多的购房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受损害的,将是社会公共利益以、本地区的司法公信力、党委政府的形象。

因此,我们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强烈呼吁新闻媒体对法院审理情况进行公开报道,对法院判决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让不能伸张正义、不能公正司法也不能为民司法的恶行,得到应有的纠正,正如书记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9户购房户及联系电话:

张先生:13583703288    郭先生:13954730843    张先生:15853701548

赵女士:15853727069     梁先生:1356373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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