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年3月份到2018年10月份在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从事司机工作,因公务用车改革被单位辞退,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给缴纳社保,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受理以后,给我的答复是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存在争议,说我每年每月工资单都有缺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让我去仲裁劳动关系,我认为劳动纠察有调查取证的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推诿不作为。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是一个事业单位,财务都很正规,我的工资发放都有记录,人社局居然取不到工资发放记录。另外,我还投诉单位没给休年假要求发放三倍工资,纠察科说从来没有受理过年休假问题,还说我劳动关系不能确定,年休假问题不能受理。请上级部门给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