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民警察的抚恤,由那个部门管理,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山东省优待公安民警十项举措第七条也规定,残疾民警,和残疾军人享受同样的医疗待遇。我是一位因公致残的六级伤残民警,但山东省平邑县的抚恤机关称: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抚恤,国家和省政府虽然规定了和伤残军人一样,但具体实施中属于空挡地带,没有机关负责,请问是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