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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77 提问时间:2019-06-15 12:02:09

山东省济宁市开发商与建筑商黑恶势力能通天!

依法维权当事人:姬脉海

本案合同履行经过!

1,本案工程让我承包,让我垫款,让我施工,让我竣工,而我竣工后不给我合同相对性双方真实结算价,合同承包投资垫款施工人的双方相对性真实结算价被侵权 枉法 渎职 剥夺!

2,本案工程合同反反复复约定;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被侵权 枉法 渎职 剥夺!

3,本案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3.3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行业其他规范标准。被侵权 枉法 渎职 剥夺!

4,本案被告工程合同首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建筑法》八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工程!不允许转包合同!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措施规定;

6,违反《招投标法》86号文第3条、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50、52、53、54、55、57条六种规定中标也是无效情形,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而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合同承包当事人垫付的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都没有判给我!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王季君,检察院检察官违背党中央法律判决!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践踏第25条两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被告明知国家国务院令不允许故犯!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部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承发包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4年11月18日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86号文第3条、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50、52、53、54、55、57条六种规定中标也是无效情形,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而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合同承包当事人垫付的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都没有判给我!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王季君,检察院检察官违背党中央法律判决!

11,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

12、本案在2008年3月11日至3月12日,我施工员交被告合同工期、质量保证押金43万元。工程合同施工期210天。开工日期:2008年3月10日。竣工日期:2008年10月6日。工期210天,退工期、质量保证押金违约、克扣、拖欠1800多天。此款还是山东省高院判决生效的款项。利息、违约金至今一分没付。工程完工竣工后被告扣保修金40多万元至今一分没付。

13、《经济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由乙方姬脉海承包施工。而“包工包料”垫款、施工支持我履行,让我乙方姬脉海执行。然而“独立核算”却不支持!不履行,为什么?合同的相对性哪里去了?

14、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10天六次拨款。竣工后违约拖欠500多天被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然而十三次,210天工期、质量保证押金1800多天至今也没付清。

15、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3号【条文】419条: 475条、476条:490条:、491条:……………

16、不履行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6号91号法律文件规定《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八条“禁止性”!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履行第25条两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不履行及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86号文第3条、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50、52、53、54、55、57条六种规定中标也是无效情形,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而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合同承包当事人垫付的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都没有判给我!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王季君,检察院检察官违背党中央法律判决!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强制性”措施规定的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第56条、57、58、59、第107条272条“禁止性”规定!合同反复多次明确强调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丶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丶自愿丶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10、不履行合同反复多次明确强调约定:组成合同文件包括: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不履行合同反复多次明确强调约定及:专用条款: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3.3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行业其他规范标准。

12、不履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13、不履行合同约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规定在前,执行在后。约定在合同中。

14、不履行合同约定:《建筑法》第18条第1款: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 同中约定。公开招标投标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规定在前,执行在后约定在合同中。

15、不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承担法律责任。

16、不履行合同约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承发包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规定在前,执行在后,约定在合同中。

17、不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3号文419条: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18、不履行合同约定: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05,公告第326号文:303丶304条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解释:车库丶偖藏室. 车库放车及住人, 算不算使用面积.。而被告隶属公司为什么只计算贰分之一与合同规范相悖呢?全国都执行。只有被告不执行。

19、被告、法院、检察院履行的是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失效作废过期的建筑“面积”规则规范结算。因此说:法院判决错误,检察院不支持我抗诉错误。错误的认定、错误的判决。

20、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为什么法院、检察院支持被告!为什么支持触犯法律“禁止性”“强制性”“宏观调控”和“公序良俗”的规定!为什么支持触犯国家主席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被告!

21、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22、宪法、法律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而合同“固定总价”“失效面积”为什么能超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文件、办法,为什么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宏观调控”。①、法律规定:有效的,法院、检察院全无效。②、法律规定:无效的,法院、检察院全有效。③、国家失效、作废、过期、无效的规则、规范,法院、检察院全有效。④、国家新的现行行业标准、规则、规范,法院、检察院全无效。⑤、法律规定:工程必须招投标。而被告隶属弄虚作假,虚假招投标、假中标。法院、检察院全有效。⑥、法律规定:禁止转包,不允许分包,而被告一栋楼转分包九家,法院、检察院却仍然支持被告(见证据、被告《工程结算单》扣款)。⑦、法律规定不允许以买卖转包工程。而我施工员姬脉海是通过被告公司中介人陆万元承包。⑧、法律规定:不允许发包商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而被告全指定一样不少,法院仍支持。⑨、法律规定不允许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而被吿隶属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上亿元,法院丶检察院确仍然支持。⑪、法律规定:对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权,而山东省检察院却不受理。⑫、合同反复多次明确强调约定:标准、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然而,被告却采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失效作废规则规范结算,被告及法院仍然全有效。⑬、合同反复多次明确强调约定:《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是不履行。⑭、然而,被告、法院、检察院却仍然采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失效作废过期的失效作废过期的来结算有效。国家新的“面积”规范不采用,却仍然采用失效作废过期的有效。⑮、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⑯、  法院、检察院为什么就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被告隶属公司转包合同"固定总价款"超越宪法》规定宏观调控超越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告、法院、检察院为什么却超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丶行政法规丶文件丶办法丶规范规定,超越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呢?

因此,合同约定“面积”固定总价款结算方式及人工费、主建材价格上涨等均属于承包风险范围;法院判决错误,检察院不支持我抗诉错误。错误的认定、错误的判决。“固定价款”结算方式及人工费、主建材价格上涨等均属于承包风险范围是法律决不允许的,也是法律禁止的。为此,判决错误。

申诉抗诉人:姬脉海

            电话13963759085  邮箱:1935319273@qq.com      

                                                      

 2019年9月15日  再次提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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