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710 提问时间:2019-06-17 18:00:27

2019年5月16日,本人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沟村北南田村: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7430317E),购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凯马牌汽车起重机一辆,价款共计242000.00元,对方出具242000.00元收款凭证,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为120000.00)。
2019年5月22日,本人开车到甘肃省酒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挂牌手续,经车管所检查后告知:该车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该车外廓尺寸与合格证不符,且存在较大误差,根据《机动车查验登记规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19年5月22日,本人通过电话与销售人员(李栋臣)沟通,电话回复说需找单位领导解决,事后经与该单位田姓(经理)沟通,被告知说我们没有找黄牛协调,挂不上牌活该,责任不在他们公司,让我们爱找谁找谁。

2019年6月13日,本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机动车属于国家强制性生产产品,当地车管部门已出具不合格意见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已经证实该车辆辆属于非标准车辆,依据《产品质量法》属于不合格商品,根据车辆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参数不符合工信部制定的自卸车技术参数要求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2004),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 不知是何原因得不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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