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501 提问时间:2019-06-18 15:59:28

从五月份开始,龙泰苑A区的7、8、20、21四栋楼的部分业主开始集体霸占没有出租和出售的公用停车位,这些业主轮流值班堵着车不让走、挂条幅、摆反光锥、树牌子等各种手段阻拦其他楼的业主及外来车辆停放,如果有车趁他们不注意停下了,他们整车贴报纸、半夜十一二点敲门等方式要求挪车。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其他楼的业主通过找物业、找居委会、找马尚镇政府、拨打淄博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等途径进行反应问题,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却得到了市民热线这样的答复:各业主的车辆应停放在本单元区域,不能停放到其他区域的答复。甚至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还贴出了“友情提示”:有车业主请在本楼区域内停放,不要到其他楼区域停放,以免产生纠纷。试问: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位为什么不允许业主停放呢?

12345于5月份答复,张店区承诺6月16日将霸占车位的东西予以清理,至6月18号无任何行动。

 

5月18日晚9点之后,因为停车问题,爆发了四五十人的冲突,马尚镇派出所出警协调,在仍有多个公共停车位闲置的情况下,有业主要去停车,被8号楼的业主集体阻挠,引发了业主的集体冲突,物业部门两个小时没有到现场协调,物业保安到现场后,在公共停车位闲置的情况下仍然不让别的业主停车,现场极度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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