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482 提问时间:2019-06-19 10:55:20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而烟台市医保局则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只能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既然国家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为何烟台市医保局规定只能报销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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