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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81 提问时间:2019-06-20 07:42:30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和市中区纪监委

失职渎职,令人愤慨!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上述规定,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审判员和执行局领导有着不同解释,双方始终坐不到一起去,因其相互间推诿扯皮、搪塞糊弄,导致申请执行人孙先生十几万元被被执行人无偿占用三年,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到底孰是孰非?审判员赵会称其判决包含一般债务利息;执行局付杰局长称审判员的判决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负责纪检工作的冯兴国院长翻阅了判决书,称包含一般债务利息,但他只管查违纪违规,执行局不执行他管不着。

孙先生找到市中区法院种法举院长,种法举院长让孙先生找分管执行局的褚衍昶副院长;褚衍昶副院长让找执行局付杰局长;付杰局长让找负责该案执行的执行员薛伟;薛伟称付杰局长不让执行,其说了不算,又让孙先生去找付杰局长。孙先生见过推诿扯皮的,但未见过如此无耻至极的!

孙先生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或提级执行,被李忠伟、付杰局长阻止;给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孙英院长写信反映问题,孙英院长根本不予理会;向市中区纪监委实名检举,纪监委拖了一年多时间,每次均答复“正在办理”。上述公职人员漠视群众利益,将孙先生当成“皮球”来回踢了三年,导致孙先生投诉无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该迟延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后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明确规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市中区法院执行局为何不予执行?“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说到底,这些怠政懒政的法院领导该下台了!市中区监察委在收到群众举报后,拖延了一年多时间,至今不予解决,这个形同虚设的监控“探头”也该彻底修理一下了!

在案件尚未执结的情形下,市中区法院违反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从最高院全国被执行人名单中撤下,并解封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其到底意欲何为?

全国各级法院正在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挑战,而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却设置重重障碍,处处刁难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保驾护航!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恳请山东省高院、山东省纪监委领导关注该案,铲除那些失职渎职的害群之马!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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