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栏目组记者、律师: 一、基本情况 1、以吕利华为首的团伙,多次实施诈骗,多家公司及个人受害,如诈骗临沂的刘艳丽、微山的杨成山、石礼银、淄博公司等煤款达600万元以上;诈骗山东吉恒煤业667万元、微山盛鑫公司240万元(两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团伙还纠集一批社会不良人员持各种管制枪支刀具,多年来横行于济南、济宁、临沂、泰安、莱芜等地,涉嫌非法拘禁(莱芜已立案)、聚众斗殴等地纠集社会不良人员持刀具枪支打 架、聚众斗殴,具有典型的黑社会性质。吕利华黑社会团伙还涉嫌将其非法所得用于以他人公司及他人名义在莱芜非法购买价值近亿元铁矿山、豪车、别墅;在泰安购买价值500余万元商务楼等犯罪事实。 2、吕利华曾于2014年12月18日下午在微山县公安局归案,然而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滥用公权力,插手干预“吕利华等涉 嫌合同诈骗案”并派公职人员赴微山县公安局给吕利华“说情”捞人,为其脱罪,吕利华被释放至今依然逍遥法外。 4、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亣环波于2011年利 用临沂市政府主要某领导的影响力入干股与吕利华、蔺开圣、亣东林、李淑光等合伙以做生意的名义,与上述人员合伙实施诈骗,非法所得35.8万元,亣环波将35.8万元非法所得于2019年1月份退赃至微山县公安局帐户里 。微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却没有把亣环波向微山县检察院申请逮捕,涉嫌包庇该犯罪嫌疑人。 二、咨询求助人诉求。 请求有关部门关注举报人举报的以上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深挖彻查以下几个重要细节,还原事情真相,维护百姓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有关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1、吕利华归案后,被微山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刘代启、办案人裴中彦等公安干警迅速办理取保候审。举报人与微山县公安局原经大队长刘代启、裴中彦及局领导交涉时,有关办案人告诉举报人:吕利华抓获后,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于2014年12月19日向济宁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打招呼指示办理取保,系受省政府某位领导之托(2014年12月19日早《黎明》,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位领导打电话指使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乔云峰警官代替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汇报,要求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吕利华)。 3、犯罪嫌疑人亓环波将非法所得35.8万元案款退到微山县公安局帐户后,微山县公安局没有将亣环波向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合,执法人员是否涉嫌违规违法? 详细材料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3月初吕利华利用诈骗手段将举报人公司的煤拉走,经举报人屡次讨要,吕利华等人都以 各种借口拒付,后该人电话失联并逃匿。经多方核实,举报人发现吕利华纠集蔺开圣、亣东林、亣环波、李淑光等一伙人以公司名必实施诈骗。于2012年1月16日向济宁市公安局报了案。报案被诈骗煤款6673368.06元(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附后)。2012年3月15日济宁市公安局 立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附后)侦查。同期,济宁市微山县公安局接到微山县盛鑫公司被诈骗240万元煤款的报案,系同一诈骗团伙所为。济宁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山东警务警综网络平台,将两案网上合 并,并交由微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 犯罪嫌疑人吕利华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却在到案一天内被办理取保候审并释放回家,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打招呼给济宁、微山公安局领导打招呼要求的。具体证据如下: 1、2014年12月23日举报人找刘代启推催案件,刘代启告知举报人:“吕利华被抓获后,省厅经侦总队正、副 主要领导、市局分管经侦副局长(李泉)、我们局的主要领导(陈秋岭)都出面了,领导们决定,当然也有我(指刘代启)的成分,就给他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由省政府的、省厅经侦总队的、来给吕利华“说情”的领导们将吕利华 接走了…” 2、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乔云峰警官的原话(有录音证据) 3、微山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刘代启,2015年1月21日的原话(有录音证据)。 4、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刘勇专家组授意将诈骗案办成合同纠纷案。 三、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违法事实 办权力案。吕利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达1000万元以上,且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又无重大疾病。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人员却将其在归案不足一天快速办理取保候审,不顾举报人质疑,其行为就是办权力案。 办关系案。 将吕利华退赃的170万元故意操作全部给了微山的受害公司,而不是按规定分占了退还其他受害人,系因为微山受害公司人员系微山县公安局领导的亲戚,其行为系办关系案。刘代启曾在办公室里当着举报人的面亲口说:微山受害公司是局领导刘凡华的亲戚,刘凡华领着微山的受害公司多次找刘代启(有证人在场,可作证) 暗箱操作,涉嫌违规。举报人作为受害人有权知道吕利华归案后的办案情况,但吕利华抓获、追赃、退赃、办理取保候审的整个执法过程,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既不通知举报人,也没有向 举报人调查、执证而是向举报人“保密”。同一个案件中的两个同样的受害人,同一个执法机关执法、执行同 一个案子,却有不一样的待遇。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暗箱操作的行为,涉嫌违规违纪。
您们好!
咨询求助人韩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2119641217323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西黄 庄村人)山东吉恒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就吕利华团伙涉嫌诈骗及涉黑涉恶、山东省公安经侦系统多名公职人员违规违纪恐涉“官伞、警伞”等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将犯罪分子依法查处,并按党纪国法查处犯罪分子背后的保护伞,以维护法律尊严,为百姓伸张正义。现将该案问题陈述如下:
3、微山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刘代启、办案人裴中彦等公安干警滥用职权,渎职枉法,办权力案 、关系案、暗箱操作,有“灯下黑”等违规执法行为,其行为涉嫌渎职。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跟微山县公安局说受省政府某领导之托?这位领导是谁?这位领导与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之间是权力寻租还是利益链输送?他们与吕利华、亣环波之间是否存在利益链输送?
2、2014年12月19日,微山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干警给吕利华办理取保候审。吕利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是人情取保还是依法取保?是人保还是财保?
该案从2014年至今,六年来没有任何进展,办案人员也透露正是由于山东省公安厅有关领导插手才导致这样的结果。所以恳请领导关注这份举报,严查“吕利华为首团伙涉黑涉恶”背后的保护伞,阳光司法,保百姓平安。举报材料详细内容附后,敬请详阅明察。
注:举报人有大量关于刘代启、裴中彦等公职人员执法过程的录音、录像、书证材料,可随时向调查部门提供。
2014年12月14日,吕利华被莱芜警方抓获,并于2014年12月18日下午移交微山县公安局,微山县公安局原经 侦大队长刘代启、裴中彦负责该案。
2014年12月19日上午,归案不足半天的犯罪嫌疑人吕利华退赃170元后被办理取保候审。退赃的170万元案款全部给了微山的受害公司(注:据刘代启讲,微山的受害公司系微山县公安局刘凡华领导的亲戚。有证人在场,可作证)。举报人公司被骗的667万余元案款至今也未分得分文。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举报人与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及局领导多次交涉却无任何结果,原因是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领导插手此案,涉嫌提供保护。同时微山县公安局警察刘代启、裴中彦等人涉嫌办人情案和关系案,二者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领导的违法事实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公权滥用,插手干预“吕利华等诈骗团伙涉嫌合同诈骗 案”,为吕利华、亣环波等诈骗团伙“诈骗犯罪”提供保护。
举报人向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质疑吕利华被取保候审时,乔云峰警官向举报人说:“给吕利华办理取保候审之事我(知情警官)最清楚,上星期四(2014年12月18日)”我在省厅里汇报中区的案件,办完当天没能回(济宁),住 在哪里了,第二天天还没有亮,总队领导就打电话给我,不让我回,让我汇报你的案子,当时连支队长都不知情,接着我打电话向支队长请示后,才留下来汇报的……”举报人随口问知情的警官:“你又不是该案经办人 ,为什么让你汇报,不让微山公安的办案人去汇报呢?”知情警官回答说:“总队领导急于让放人,哪天是星期五,微山公安办案人再去汇报,人当天就放不出来了…”
举报人于2015年1月21曰再次找刘代启催问案件,刘代启在办公室训斥举报 人诉说:“你想想,我迫着压力,我迫着压力,你理解这个事,如果我不顶着压力吕利华会退给王志生(微山的受害公司)一百七、八拾万元钱吗?韩华你别光看表面,你仔细动脑子想想,我守着王志生,守着哪个屌日 的(吕利华)让我把省厅的熊屌日的、省政府的熊屌日的家伙们,来接他的,他什么亲戚,让我熊一顿,恁别这事哪事的,我给恁一点屌嘛也没有…”
2016年3月17日,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刘勇带领七人“专家组”到微山县公安局指导办案,在刘勇的授意下,裴中彦将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演变成合同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把举报人控告的诈骗团伙成员亓环波(省政府某领导的原工商系统上属领导的儿子,2011年靠其领导的政府影响力入干股在临沂市合伙诈骗嫌犯)、亓东林、蔺开圣由犯罪 嫌疑人演变为本案证人,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在省厅“专家组”的督办下向民事案件靠拢,给诈骗团伙串供、毁灭证据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裴中彦还委托微山县信衡会计事务所帮该诈骗团伙“伪造虚假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原因可想而知。
1、吕利华取保候审过程中,刘代启、裴中彦等公安官员滥用职权,办权力案、关系案, 执法任性、暗箱操作。具体证据如下:
执法过程不符合办案要求。首先,吕利华归案不足半天,在其他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到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提下,就办理取保候审,完全违背法律程序。其次,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刘勇带领所谓的7人“专家组”授意下,裴中彦将犯罪嫌疑人亣东林、蔺开圣、亣环波演变为证人并给诈骗团伙提供串供的机会,创造毁灭证据的条件不符合办案要求。
2、故意拖延和报送残缺不齐的侦查材料,为犯罪嫌疑人开脱。
该团伙成员李淑光于2018年3月末以涉嫌合同诈骗被移送微山县公安局后,吕利华、亣东林、蔺开圣有涉嫌合同诈骗重大嫌疑增加,应将其由证人转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办案人裴中彦等公安干警却故意拖延,不按规定上报材料,为达到避重就轻,为犯罪嫌疑人脱罪的目的,向却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报了残缺不齐的材料。
(1)2018年4月28日,微山县公安局将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淑光等人向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举报人向微山县公安局、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应依法将亣环波列为犯罪嫌疑人。5月6日微山县检察院批捕科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予批捕。
举报人向微山县公安局和检察院问询时,双方回复不一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要领导说:“我们认为能达到批捕的条件,检察院不予批捕”。县检察院批捕科主要领导、检察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告知举报人说:“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向微山县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材料不完整,连本案材料的十分之一也没有报,只报七车煤的调查材料,事实怎么能清楚?证据怎么能充足?”检察院批捕科王科长告诉:“我们给公安侦办人又列出10条补查提纲,让办案人补充侦查了…”。
在报送检察院的材料过程中,公安局办案人裴中彦故意拖延和报残缺不齐的侦查材料,涉嫌为犯罪嫌疑人开脱,也进一步说明了他们在办人情案。
(2)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向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裴中彦提出补查要求,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裴中彦4年多没有主要进展。
举报人在与检察院批捕科主要领导、公诉科主要领导、院分管领导、院主要领导问询并经检察院四位领导现场回复确认: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郭科长于2015年12月8日向公安局列出7条补查提纲、侦监科王科长于2017年12月8日向县公安局下达了“吕利华等涉嫌合同诈骗案”在2014年12月19日违规违法执法的违法纠正告知书、批捕科王科长于2018年5月8日向县公安局列出10条补查提纲。但这些要求,县公安局办案人裴中彦等均没有依法补查。
综上所述,举报人及举报人的律师认为,微山县公安局及原经侦大队长刘代启、办案人裴中彦如此“执法”的目的有两点:一是为插手干预该案的省公安厅有关上级领导的招呼负责;二是出于某种利益,为该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达到避重就轻,重罪轻处,瞒弄过关、逃避刑事责任。
尊敬的领导,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挖黑社会犯罪以及为此类犯罪行为背书的保护伞,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在吕利华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微山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刘代启、办案人裴中彦等公安干警究竟充当什么角色?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副主要领导充当什么角色?其中有没有灰色利益链条,有没有权力寻租?为此,咨询求助人一直实名反映,如有不实或诬陷,咨询求助人将承担困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请您抱着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督促相关部门依纪依法重拳出击扫黑除恶,深挖彻查“吕利华、亣环波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有关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办案及背后保护伞问题,严惩违法犯罪,还社会以公平正义,让百姓安居乐业。咨询求助人求求栏目组各位记者、律师朋友们、各位领导关注,恳请上级有关领导对我所反映的上述问题,在查证落实的基础上,依纪依法严惩,并督促山东公安依法尽快将拖了八年的“吕利华等诈骗团伙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破案、追赃、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受害被诈骗的全部损失依法得以保护!
咨询求助人:韩华
电话:18953747066
时间: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