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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75 提问时间:2019-06-21 11:28:57

山东省胶州市半岛蓝湾小区按照合同约定2013年交付,因开发等原因实际于2015年交付。本人收到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通知要求缴纳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物业费4200元(1.75元/月/平方)和滞纳金4300元,现予以投诉。

本人于2017年9月曾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提出小区车位不足影响小区行人安全、小区内常年存放有大面积建筑垃圾,要求清理可建设停车场,否则要求降低物业费,物业公司未给与答复。现将小区问题反应如下:一、自小区交付以来,小区内部车位建设与规划不服导致车位严重不足。业户车辆不得已停放在主干道路两侧,对小区的行人安全造成威胁,且常无地方停车。二、小区内部常年存放大面积建筑垃圾不予清理,影响小区整体环境和住户居住感受。三、小区内常年有流浪狗、夏季有业户进行烧烤,无人管理。四、小区原规划建设的南门至今未建设,仅建设简易升降杆大门,原规划小区其他设施至今未建设,现有北侧大门不能通车,均与原规划不服。

希望物业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查指导物业公司主动与业主沟通,本着提高服务水平的目标,改善小区现有环境,清楚垃圾场,建设临时停车场,做好业户居住引导,提高小区整体环境。就前期因建设与规划不服造成物业服务水平低的现象,双方协商确定物业费标准,不要提出严重超出法律法规保护范围的违约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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