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714 提问时间:2019-06-22 18:29:27

我在烟台开发区工作6年,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交住房公积金,现在我离职了,想让公司给我补交住房公积金,我也找了烟台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现在公司和烟台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给我的答复是         1)只能给我补交2年的公积金,说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只有2年的时效期

  2)给我补交的住房公积金是按烟台开发区最低工资1910为基数的5%给我补交。

我想咨询一下,他们说的对吗?希望相关部门给我一个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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