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增圣,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怡康家园4-3-301。1982年应征入伍,1985—1986年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火线入党并荣立战功,为保卫祖国边疆做出了贡献,1987年退伍,按照国家对战时荣立三等功者安置工作政策,我被安排到了县商业局工作。由于我是一名参战军人,经受过战争的洗礼,凭着军人特有的素质.对工作积极主动,扎实认真,连年被评为局先进个人,1992年底被商业局领导破格提拔为中层干部,任商业局驻八陡转运站经理(转运站为商业局直属机构)聘任期为三年.但是到了1994年底商业局改名为商贸资产经营总公司(现为商贸中心),转运站撤销,在非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被指派到商贸公司下属的企业车队,由于车队破产,此后我被迫下岗成为失业人员。 作为一名参战立功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政策,我完全不应该沦落为失业人员,使自己的经济和精神受到极大损失,这一切完全是由于当地政府违反国家政策造成的。 第一、剥夺了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当时我的安置单位是县商业局,并被提拔任命为直属派出机构物资转运站的负责人,但商业局在其职能转换、改换单位名称后,又安排我到其下属的一个企业工作,这个企业又以种种理由不予接受,不久该企业破产,就这样,他们先否认了我的商业局职工身份,又通过安排我到下属企业,而下属企业又通过不接受和破产等一系列的环节,剥夺了我商业局职工身份和工作的权利。 第二、通过销毁档案资料,使其非法剥夺我原事业单位职工身份行为合法化。当我所担任负责人的直属物资转运站撤销后,商业局理应将我调回原单位,当时由于还存在着政企不分的问题,身份和问题还没有那么突出,但一随着商业局职能转换、政企分开后,我原来正当的商业局职工身份没有了,我与商业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了,中专学历档案也没有了,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也是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参战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 第三、串通、伪造虚假合同,为其违法行为找借口和依据。当地有关部门也明白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不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也明白我也是不能接受的,为了使他们的行为看似更加合理合法化,他们背着我这个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我与下属企业的合同,并伪造了我的签名,放入了由他们保存的档案中,向我隐瞒实情长达十几年之久,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更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他们就是通过伪造和解除这一虚假合同,不但使我正当的事业单位职工成为一名下岗失业人员,而且成为他们阻止我反映问题的依据。 第四、伪造工资表,进一步为其违法行为合法化找证据。他们为了掩盖其不正当的行为,在伪造了那份虚假合同后,在我已经下岗待业期间,本人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制造了‘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套改表’、‘ 企业职工工资增资表’等材料,这样就更加坐实了我不是原商业局即现在的商贸中心职工,而是其下属企业职工,使他们的违法行为看起来合情合法,没有理由反映他们的违法和侵权行为。 十几年以来,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了一名参战退役老兵的尊严,我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都被他们以这种所谓依据搪塞、推诿,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始终得不到解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只好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真诚盼望您能够秉持正义,为一个退役老兵解忧解难,彰显党和国家对退役士兵的关怀,使我们不至于在流血后再流泪。我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责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置参战复转退伍军人有关政策,恢复我原事业人员身份并回原单位上班,补偿我下岗失业以来的所有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