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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71 提问时间:2019-06-24 11:53:53

我是一名购房人,现就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违法破产、营私舞弊、贱卖资产,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种种违法行为揭露如下: 
我于2011年至2012年前后,在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房屋,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大部分以现金形式付清上述购房款。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出具了正式的收款收据。由于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等问题,,自主体工程完工后一直停工,未能按期交房。2016年,我们收到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系寿光市政府出面主导设立)的通知,说公司资不抵债要破产,但是所有购房人的权益都能保障,尽快交付房屋。这对于我们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拖延多年的交房问题看到了解决的希望,但谁知这却是噩梦的开始!!!
2016年5月20日,管理人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我参加了会议并申报债权,当时管理人称只要同意破产就会将所有债权人购买的房产交付,欺骗包括我在内的众多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上签字并勾选同意债权人财产管理方案、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事项,但是众多债权人均不清楚债权人管理方案的内容,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如何选定,而这完全是由管理人决定和指定的,根本没有体现债权人的意志。而事实上,自2016年5月20日至今只召开过这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管理人提出的破产变价方案(拍卖在建工程项目)未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众多债权人对于破产变价方案的内容都不清楚。而破产财产的拍卖价格极低,只有1.2亿元,严重侵犯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总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主体工程都已接近完工、市场价至少4亿元的房地产项目,该拍卖价格明显过低!!!
现在,破产管理人主任唐芳喜(系寿光建筑工程管理处处长)又口头通知我,我申报的的债权,由于未在公司账上找到收款记录,所以不
不予认定。这对我来说不啻是晴天霹雳,我一辈子的血汗钱都打了水漂,这简直就是要了我的命!由于寿光当地住房建设市场监管不力,导致寿光裕丰置业公司采取不入账的形式收取现金,但这并非我所能控制,并非我的过错,而是裕丰置业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不应由我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否定债权的理由。我已经出具了合法的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就应依法确认我的债权。
由于竞得破产项目的企业为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寿光当地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公司,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破产管理人擅自降价、低价成交,处心积虑排除我们的合法债权就是为了帮助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现利益最大化 ! 这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我们众多债权人一致认为:破产管理人明显是在利用破产方式营私舞弊、谋取不法利益!!!我们一致呼吁破产管理人能够悬崖勒马!!纠正违法行为!!还广大购房者和债权人一个公道!!!

寿光法院包庇伪证者,还我公道!!
由于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没有认定我的购房户债权,我起诉到寿光市人民法院,近日寿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然包庇做伪证的违法者,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否定我的债权,向法庭提交了裕丰置业公司已偿还所谓“借款”190万元的庞立全收到证明条,以此证明我转账给裕丰置业公司的190万元是借款并非购房款,并且已经偿还。但该收到证明条经过司法鉴定,并非庞立全本人书写,而且庞立全也出庭作证证明该190万元系邱小青交纳的购房款。寿光法院本应依法惩治破产管理人对本案这一关键证据的伪证行为,对其欲证明该190万元系借款的事实不予确认,并依法确认该190万元属于邱小青交纳的购房款。但是寿光法院不但对破产管理人的伪证行为视而不见,不作任何惩治;反而以所谓银行汇款单填写的款项用途是借款为由认定该190万元为借款,事实上支持了做伪证的破产管理人的主张,显失司法公正!根据我提交的购房合同、收据的时间和庞立全的证人证言,该190万元很明显是购房款,如果是借款应当有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很显然一审法院是在牵强附会、偏袒破产管理人 !原告证据确凿,被告啥实质性证据没有还提供了假证据,这样实事清楚的诉讼,寿光法院竟判原告输了!更可气的是,原告还没收到判决书,寿光城投却已公然出售法院已查封的原告还在诉讼中的房子了!寿光的资产管理人,是谁给你这样的权力?可以视国法不顾!公道何在???司法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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