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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7999 提问时间:2012-12-12 10:47:21

  关于菏泽市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20余万元的情况反映

一、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08年3年期间,我带领几十名农民工与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通过双方协商,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龙王庙镇政府的七项工程。这七项工程及工程款额如下:

1、龙王庙镇刘土城开发区垒围墙(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11月16日,工程总计款60570元)。

2、镇政府灯饰厂垒围墙、厕所、车间内隔墙(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11月6日,工程总计款11962.96元)。

3、原真空灯管厂改为盛辉服装厂(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9月28日,工程总计款65870元)。

4、镇政府开发区围墙加高(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9月28日,工程总计款26601.9元)。

5、灯管厂建大门(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9月28日,工程总计款4654元)。

6、单城开发区、湖西纺织器件公司办公楼(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10月26日,工程总计款200604元)。

7龙王庙镇政府院内派出所房屋维修、大理石铺设楼梯、花墙(合同签订日期:2008年7月14日,工程总计款11060)以上七项工程总计款381322.86元。

上述工程均完成验收合格后,使用多年,从2008年来,向乡政府讨要工程款成了我的“工作”。经多次讨要,2005年至今共支付给我工程款169000元,截止至今单县龙王庙乡人民政府尚欠我工程款(民工工资)212322.86元。

二、我的请求

1、请求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及时支付所欠工程款(民工工资)212322.86元。

2、请求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162000元。原因有二:一是我是一包工包料承包的工程,为了上述工程能及时完工,2006年年底我四处借贷共计10万元均约定了按月息1.5分给付利息,利息为108000元。二是因龙王庙镇政府的工程款不能及时给付,为了偿还农民工工资,从2008年来,我在单县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用来偿还部分农民工工资,利息为月息0.9分,利息为54000元。如果龙王庙镇人民政府能够在完工后及时支付上述款项,上述利息我是根本不需要支付的。正视引起故意拖延,认为的设置障碍导致我上述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应当有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予以承担。(这里故意与认为设置障碍并不夸张,请领导“询问一下,查一下”该乡财务,其每年用在吃喝上多少钱;可为什么就不能支付给工程款呢!为什么到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没有钱了呢!无非他们是官我是民,知道我不敢搞他们,就是告他们我也赢不了。所以说,说他们是故意,认为设置障碍一点也不为过。)

三、我的处境

从2006年至今,由于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跟我一起干活的农民工经常到我家里讨债,要求还款,导致我有家不敢回,四处躲藏。此事给我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我的家庭造成了不和谐。孩子上学不能集中精力学习整天闷闷不乐,心事重重;妻子经常因此事同我吵架,说我一个大男人没本事,活着窝囊,多次回娘家居住。四处贷款、向亲朋好友借钱还账;期间有几个不理智的农民工到我家吵架,出口伤人,把我还给打了,光住院就住十多天;仅有的值钱的东西,如电视、电动车等,都被他们拿走了,并砸坏了很多东西。各位领导,我相信,看到这儿你们异地即用体会到我的苦衷吧。实话说吧,我现在死的心都有,如果今年春节之前再不能解决,我就死给镇政府的领导看看,不过这之前,我一定要让所有人知道,真正地原因。今年3月份,跟我干活的农民工王在义、张爱芳之妻以身患重病,急需要钱治病,而我却不能按期给付,看着他们的妻儿一次次到我家要钱,那样乞求的眼神,让我良心受到极大的谴责。

这期间他们多次要求我带他们到有关部门上访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维护权利,但我为了替政府分忧解难,多次制止了他们的行为,如若此事在不能及时解决,因此给政府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其责任不在于我。

综上所述,恳请各级政府领导和新闻单位关注我的不幸遭遇,请政府尽快兑现我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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