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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50 提问时间:2019-06-27 15:59:01

尊敬的领导,国家规定通讯基站离居民的距离:天线正对方向10米,是安全距离。《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附近,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建通讯基站。《公用移动通讯基站设置管理规定》新建基站选址时,尽可能避开居民密集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天线必须高于天线主射线方向距离天线22米,建筑物1.2米。《物权法》也明确规定。

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3868号金地花园小区二号楼一单元601室(阁楼)内建有移动通讯基站。两次向山东省长信箱反映问题(办件编号SZXX20160801232,查询码QC142972 ;SZXX20161000696,查询码QC313475)昌乐县环保局负责人出具虚假环评手续。金地花园二号楼建于2011年11月,601室内的基站BTS  BTS启用时间为2003年9月30日。昌乐县环保局证明基站为GSM900,国家规定基站GSM900离居民的距离为26米。

向山东省纪委反映问题(业务编号1804130014,查询码821677),昌乐县纪委监委(0536  6221099)处理结果为:环评手续为山东省环保厅办理,因权力所限,无法查环保厅负责人。2018年8月31日,环保厅和潍坊市环保局负责人现场处理,上午九点半,基站内进去两个人,弄虚作假,制造假象,十点半出来,十点四十七分,环保厅负责人伙同移动公司负责人来到现场要求测量辐射信号,测量结果为0.0028瓦每平方米(0.28微瓦每平方分厘米)测量值太假。基站发射功率为2.8瓦,在基站天线10米处,辐射值超过国家规定在居民区的一级安全标准2微瓦每平方厘米。昌乐县环保局证明发射功率为20瓦。

基站建设,国家规定基站离居民的水平距离为10米,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基站站址认定书》,站址必须清楚明确,遵守《物权法》,在小区建基站,必须公示,尊重业主的知情权。辐射信号必须符合一级安全标准每平方厘米低于2微瓦。山东省环保厅负责人利用公权力,否定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霸王条款,剥夺业主的知情权,违反《物权法》,用事实向社会显示权利高于一切。

根据《物权法》诉求拆除601室内的基站,并给予侵权损赔偿。严惩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腐败分子。维护《宪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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