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为八十二位民工讨血汗钱控告人:王香美,女,195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文峰街道仲家洼子村,电话:13455569850被控告人:巩峰,淄博市高新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主任 住址:淄博高新区火炬大厦13楼1309室事实和证据:2002年2月份经耿明胜介绍我承揽淄博高新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工程涝淄河7、8段完工后,双方工程审计:1131136.69元。巩峰却利用职务之便,与耿明胜私刻“莱州市合众集团五个庄建筑公公司”公章,我们公司的公章应为“莱州市合众集团五个庄建筑分公司”,巩峰和耿明胜二人伪造假委托、假协议、假收据,共支取2051128.69元,很明显贪污了国家的财产和农民工的血汗钱。八十二位农民工至今不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巩峰身为共产党员巩峰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耿明胜私刻公章,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纪,侵犯群众利益巨大,贪污数额巨大,很明显贪污国家的财产,损失了国家的利益,证据确凿,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特向各级领导提出控告,请立案查处,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综上,控告人认为工程款在没有支付时仍属于公款,被控告人私刻公章、伪造委托书、协议书、收款收据骗取公款属于贪污,只有追回公款才能支付82位农民工的血汗钱,因此请求督导组各级领导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巩峰到场,公开查账,解开这个阴谋,还我们一个公道,我们希望各级领导查清这一事实,给人民一个交待!将黑恶势力铲除进行到底! 致各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