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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66 提问时间:2019-07-02 14:59:52

由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城民初字第87号判决,该判决1999年8月16日已生效,被申请人徐奎兵具有偿还借款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经拖延将近20年,一直执行不下去。申请人提出以下申请,执行法官均未执行。

 

一、申请人书面做出如下举证:

1、被申请人徐奎兵现在家里拆迁,分得了现金及房产。

2、徐奎兵名下有一店铺,名叫红岛经济区柳记蒸香鸭店。注册号:370222600064091。被申请人徐奎兵为法人。(申请人2018年12月28日举证给执行法官后,被申请人就于当天注销了该店铺。)

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1、依法按有关规定宣告被申请人徐奎兵为失信人、限制被申请人徐奎兵的高消费行为并限制被申请人徐奎兵出境;

2、查封被申请人徐奎兵名下银行账户并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3、强制被申请人徐奎兵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人提出的以上申请,执行法官均未执行。负责此案执行的刘春生法官告知申请人:一、因为是旧案,录入不了系统,不能纳入失信人名单。二、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拆迁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徐奎兵分得的拆迁款只要不在本人名下就无法执行。三、拘不拘留由法院裁定。四、被申请人名下是否有房有车由申请人自己调查取证。 五、没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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