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台特种设备经注册检验正常适用,2018年12月份到期检验,但送检过程中由于资料提供问题特检院一直未给与检验,2019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来公司进行检查,提出了立即停止使用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与特检院进行沟通,按照规定进行了检验,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依据第84条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我们认为应该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规定,处罚适用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给与指导这种情况是违反的哪一条规定,处理适用哪一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