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7270 提问时间:2012-12-18 10:23:27

我公司因为加班时长过长,许多同事要求索要加班费但老板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且一怒之下想要辞退所要加班费的员工,这些员工依法签有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缴纳五险一金,这些员工没有重大过失,未给公司造成过损失,只是想讨要加班费,请问这样是不是不合法,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在芝罘区。

阳光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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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者因对用人单位处理决定不服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者因对用人单位处理决定不服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者因对用人单位处理决定不服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者因对用人单位处理决定不服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者因对用人单位处理决定不服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者因对用人单位处理决定不服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者因对用人单位处理决定不服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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