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2282 提问时间:2011-12-07 12:06:14

  中国人寿保险济南分公司----谁敢再买你的保险啊。   今天下午作为旁听,到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参加了一次民事案件的庭审。本定于下午13:30开庭,结果都两点了,法官还没有到,所有人都在等法官,人家官大,等就等呗,可是不一会儿书记员站起来说了一句话:你们谁有法官的电话啊?给他打个电话。我的神啊,此女真是语出惊人啊……谁知道法官的电话啊,如果真有人下意识的说:我有,我给他打个电话吧。那才有意思呢,书记员就一个不小心把这人和法官给买了,哈哈哈……   不一会儿,法官大人驾到,说:不好意思,手机丢了……我一想,你法官下午开庭,和你手机丢了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吗?难道你手机丢了,就可以作为你开庭迟到的理由吗?哪一条规定了?真是太不严肃了……   (某酒店在2011年1月11日给300多名员工投了中国人寿的意外险,本应一年缴纳一次,由于员工流动量大,人员变动频繁,所以保费一月一交,结果,在2011年2月9日该酒店一名员工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将手指压伤,找所投保的中国人寿保   险济南分公司索赔,结果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赔,经过几次索赔无果后,酒店将中国人寿保险济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大约两点十分正式开庭,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点:第一个,出险日期。酒店员工是2011年2月9日出险,有当天在诊所就诊开具的收据为证,已经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不赔偿,将2011年2月9日的收据证明伪造成2011年2月10日。当事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提供了2011年2月9日的收据,但保险公司当庭没有出示该证据。   第二:即便2011年2月10日出的险。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生效日期是缴费之日的次日才生效,也就是说,2011年1月11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但缴费日期是2011年1月14日,也就是说合同2011年1月15日才生效,合同期间是2011年1月15日---2011年2月14日,理应索赔。   第三:再退一步讲,在签订的合同中还有一份附加合同,上面明明规定该保险合同期间是一年,更应该索赔……   大约在四点钟本案结束,没有当庭宣判,不知为何感觉法官办案,有感情色彩在里面,明显的在给原告方施压。而反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本应很丢人,但是,看到她坐在那里那副表情,真的很欠啊,头一直在晃,气焰嚣张,就像有人给他撑腰一样。不管有没有人给你撑腰,你坐在被告席上,对面面对的就是你的客户,你的上帝,他受了伤,你不但不陪,还这样没有一点的同情心,谁还敢买你的保险?你这是对客户负责任吗?你就这样对待你的消费者吗?如果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你还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想尽各种办法拒赔吗?想想你们寿险业发展客户也是非常困难的,死缠烂打的找到这么一个好的客户,到头来你却这样对待他,真是令人气愤啊……理赔难,理赔难,真是谁用谁知道啊。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