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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027 提问时间:2011-12-08 18:01:28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法院古云法庭,副庭长法官张明久 1,向我索贿400元、礼品、吃饭。 2、我于2010年6月7日立的民事案子,至今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案号(2010)莘民一初字第901号。 事情经过: 2010年6月7日,我因与别人纠纷赴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法院立案,请求开庭审理纠纷问题,莘县法院给予立案并转至古云法庭审理。案号(2010)莘民一初字第901号。 至古云法庭,由张明久法官负责开庭审判,张明久法官索要400元并不开具收据,说不交不予开庭,且此400元属于开庭费用,审判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并且索要吃饭、物品。 2010年7月张明久法官开庭审理,审理结果以原告(我方)证据充足,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等等因素,当庭宣判被告败诉,并判决被告按照原告要求解决处理纠纷,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续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且并没有按照法庭宣判进行解决纠纷。原告(我)一直未间断催促张明久法官给予出具开庭审理结果的法律文书。 2010年9月22日中秋节,张明久法官以中秋节理由索要财物后承诺尽快给予出具判决书。 2010年10月,张明久法官赴我家中,要求我撤诉,并不按照法律程序解决我与被告纠纷。 2010年6月7日至今日已有18个月,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开庭审理后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我也多次赴莘县法院以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予以督促处理,上级领导很重视,均对古云法庭副庭长提出过问,但至今古云法庭未给出一个结论。 再次恳切希望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给予处理,督促莘县人民法院古云法庭尽快处理我的案件,使案件得到一个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以免我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并通过网络舆论等方式解决的劳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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