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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1877 提问时间:2013-03-30 15:29:31

我是莘县十八里铺镇张枣科村民张红军,我所耕种的二亩小麦被村干部王子彬于2013326日深夜用拖拉机犁掉,要强行霸占我的土地,事情经过如下:

2007年身为村干部的王子彬趁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之机,弄虚作假,妄图抢占我家两口人的承包地。以他制定的村规民约,无视国家法律及当地政府规定,说我家有大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必须退地给他。经当地乡镇府协调,迫于权势退给他一口人的承包地,但2013326日深夜他又偷偷毁掉我家另外二亩麦苗,企图霸占。作为一个农民看着自己辛苦耕种的麦苗被毁很是心酸,报案后当地派出所以达不到立案条件为由拒绝调查更令人心寒。我的电话是:15266861055

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莘政办发〔200760号 转发县农业局关于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承包地的处理。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义务兵,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研究生、博士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关系已迁出,仍具有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在1998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直未享有城镇居民社会生活保障的,应保留其承包地。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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