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2462 提问时间:2013-04-19 09:49:11

我是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十西村的村民杨学泽和小街村村民张景民。我们向您们陈述的是2012年9月22日发生在盐义路造成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如此事故,本应受到严惩的肇事者,却在利津交警的刻意“庇护”下,躲过酒驾、故意杀人等罪名。仅仅定性为一起普通的肇事逃逸。试问法理何在?公平公正何在?政府部门的本职职能何在?百姓最起码的生命保障何在?! 肇事司机魏玉林驾驶鲁EN3330小型越野车将站在路边的尚英美和尚英珍撞成重伤,杨艳梅撞成轻伤后,不报警,不施救,弃车逃逸,而造成两位亲人因拖延时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抢救无效死亡,杨艳梅住院多日。而魏玉林逃逸的主要原因就是害怕酒精检测。当日杨艳梅在被撞倒,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应,跑到车旁寻找母亲和大姨的下落,曾与在车上下来探查情况的魏玉林有近距离的接触,发现该人满身酒气。魏玉林下车看后,才上车把大灯打开,随后打电话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让其亲朋好友将自己和当时在车上的他的妹妹魏玉兰接走。当时帮助其二人逃跑的亲朋好友,就是后来在法庭上颠倒黑白,为丧心病狂的杀人凶手辩白的所谓“证人”。 关于肇事司机醉酒的问题当晚杨艳梅在向交警人员陈述的时候一再强调,后来交警宋宁辉在利津第二人民医院询问杨艳梅情况时杨艳梅也一再强调肇事司机当晚满身酒气。随后,我们家人也一直在和办案交警联系,并给刘卫忠等交警3份书面材料强调关于肇事司机醉酒事件。而这些食民禄,拿民财的办案人员只把经过逃逸12小时后才投案的肇事司机的血样作为一起命案的依据,而此次血检,又因交警队所谓的检验设备故障而拖延四天。其实,在事故发生的当晚,交警四中队队长已和肇事司机取得联系,但是只是电话动员,而未实施实际的抓捕行动,给予肇事司机足够长的时间去经过医学处理酒精。事故发生第二天,我们向原事故中队指导员刘卫忠反映情况,竞遭到其呵斥,并假装不知情,后来该名指导员竟然冠冕堂皇的说,逃过醉酒也难以逃脱逃逸的事实。难道我们的执法人员就对命案事实的态度就是模棱两可,避重就轻?当然大家也都知道酒驾肇事致人死亡和弃车逃逸孰轻孰重,该名指导员的如此袒护又从何而来?原来,在事发当晚利津县的带车大王(地下交警队队长)就和交警队的办案人员取得了联系,而且在现场办案人员面前指手画脚,当时受害人杨艳梅认出他就是前一刻接走肇事司机的亲朋好友一党,他才假装自己是过路人停止了说话,而且肇事司机当晚的肇事逃逸就经过了这位“经验”深厚,关系也深厚的带车大王的一手策划。(请问谁人家中没有妻儿老小,帮助犯罪嫌疑人残害别人的妻儿老小就不怕遭报应吗?这种良心泯灭的人势必会遭到苍天的惩罚,不得善死。)后来的弃车逃逸、医学处理酒精、投案自首就是经过了这位“高人”的指点。虽然当时的血样检查没有酒精,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有证人或受害人证实肇事司机是喝酒的,同样属于酒驾,酒精检测并不是作为唯一的依据。 我们请求有关政府部门重新调查,从实调查,对于那些给肇事者庇护的人理应受到处罚,并请查清是什么理由促使办案人员办理如此偏案;带车大王是靠什么指挥办案人员办案。普通百姓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又何来安居乐业?今天是这家受人欺瞒,丢了性命却不能申冤,明天又不知哪个普通百姓又遭受如此灭顶之灾。我们请求政府还民公道。还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