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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116 提问时间:2011-12-13 16:49:22

交费四载 理赔无望 聊城新华保险公然违法真嚣张 投保人马连旺于2008年4月12日投保新华保险的福如东海保险,截止2011年5月10日病发主动脉夹层时已交保费4年,今年8月16日到聊城新华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聊城新华保险公司与9月16日送达了理赔决定通知书(9月9日作出),拒绝理赔,拒绝理赔原因为(高血压病)不如实告知,并于10月17日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保险法》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要认定未如实告知情形存在,应有高血压的诊断病历或因高血压入院治疗的病历,马连旺从未因高血压入院治疗,也没有高血压的诊断病历。保险公司只因在治疗主动脉夹层时医生记载的病人非正常状态的一句话就认定为未如实告知显然是错误的。另一方面,马连旺已在今年八月十六日向聊城新华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及理赔相关材料,其中就包括医院就诊病历,保险公司如认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权在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的权利已于9月15日不复存在。但直到10月17日,保险公司才通知马连旺解除保险合同。马连旺于2008年4月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已交纳了四年的保险费,依据《保险法》,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显然,聊城新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已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聊城新华保险公司9月9日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截止9月16日,才将此通知书《理赔决定通知书》交给马连旺,已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理赔决定通知书》对拒绝理赔的理由只有“不如实告知”,让人费解,也已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理赔决定通知书》只有一页,却写着“共3页”第1页,存在错误。这样一份错误的、违法的、只有一页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是对新《保险法》的漠视,是对投保人权利的侵犯,是对投保人的欺骗和欺诈。 投保人马连旺为了理赔多次向聊城新华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一次次被拒绝,马连旺还曾向山东保监局投诉聊城新华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竟然未被受理,如此明显的违法得不到惩处,天理何在?!难怪聊城新华保险公司公然违法,如此嚣张!在此,我希望各位朋友替我呼吁,替我想想办法。现在,新华保险又要上市了,也奉劝各位在投保新华保险时要高度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交费四载 理赔无望 聊城新华保险公然违法真嚣张 投保人马连旺于2008年4月12日投保新华保险的福如东海保险,截止2011年5月10日病发主动脉夹层时已交保费4年,今年8月16日到聊城新华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聊城新华保险公司与9月16日送达了理赔决定通知书(9月9日作出),拒绝理赔,拒绝理赔原因为(高血压病)不如实告知,并于10月17日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保险法》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要认定未如实告知情形存在,应有高血压的诊断病历或因高血压入院治疗的病历,马连旺从未因高血压入院治疗,也没有高血压的诊断病历。保险公司只因在治疗主动脉夹层时医生记载的病人非正常状态的一句话就认定为未如实告知显然是错误的。另一方面,马连旺已在今年八月十六日向聊城新华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及理赔相关材料,其中就包括医院就诊病历,保险公司如认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权在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的权利已于9月15日不复存在。但直到10月17日,保险公司才通知马连旺解除保险合同。马连旺于2008年4月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已交纳了四年的保险费,依据《保险法》,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显然,聊城新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已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聊城新华保险公司9月9日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截止9月16日,才将此通知书《理赔决定通知书》交给马连旺,已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理赔决定通知书》对拒绝理赔的理由只有“不如实告知”,让人费解,也已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理赔决定通知书》只有一页,却写着“共3页”第1页,存在错误。这样一份错误的、违法的、只有一页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是对新《保险法》的漠视,是对投保人权利的侵犯,是对投保人的欺骗和欺诈。 投保人马连旺为了理赔多次向聊城新华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一次次被拒绝,马连旺还曾向山东保监局投诉聊城新华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竟然未被受理,如此明显的违法得不到惩处,天理何在?!难怪聊城新华保险公司公然违法,如此嚣张!在此,我希望各位朋友替我呼吁,替我想想办法。现在,新华保险又要上市了,也奉劝各位在投保新华保险时要高度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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