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6879 提问时间:2011-11-04 10:00:02

桓台县教育局在招聘教师的时候扣押毕业证等证件,并签订了规定有10000元高额违约金的协议,服务期是三年,此协议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公正和审核,并且只有一份,没有像协议约定的的那样“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该老师被分到一所学校,到学校后2个月,工资一分也没发的情况下,也被告知需要签订3年的聘用合同,并且合同中有部分条款为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不是和合同一样打印出来的,而是让签订者自己用笔添加下的,大体内容为:如果不能履行合同需要交纳未履行合同时间*同岗位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年底辞职,按照月薪3800,需要交纳差不多33个月的违约金共计125400元. 不签合同就不发工资,试问谁能够接受,在入职后进行了培训,但是缴纳了300元的培训费,不能算得下专业技术培训吧,希望能够有个说理的地方,现在还是没有发工资,走可以,交10000元的违约金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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