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家是青岛某高校的。该校于数年前集资(土地出让金也按每平方米700元收了)在黄岛为职工盖住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小区取名为教育小区。最近交钥匙了,而且为业主请了物业公司,并且在业主公约中规定物业费要从业主工资中代扣,请教懂行人,这样合理合法吗?
姑姑家已经稀里糊涂地签了公约,我们认为不应该签。因为工资是工作的回报,单位考核你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就要如数发给,完不成就不会如数发给;而物业费是给物业服务的回报,应该由业主考核他们完成了服务任务与否由业主按规定缴付,该校财务处怎么可以按月从职工工资代扣呢?再说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工作与该校、该校的工作又有何关系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工作与职工工资又有何关系呢?显然不是因果关系。不是因果关系的话又凭什么由财务处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呢?哪里有这样的规定?哪里有这样的例子?业主每个月用现金交不可以吗?难道该校财务处无事可做想学雷锋为物业做好事吗?
恳请懂行人指点这样的公约姑姑家该签不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