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369 提问时间:2009-08-16 23:08:00

请问首次购房的相关补贴到哪里领取?需办理哪些手续?谢谢!

阳光反馈:

小刘: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09〕8号)(以下称《意见》)文件精神,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结合我市房地产契税征管实际情况,威海市财政局出台《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威海市区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行补贴的实施意见》(威财基〔2009〕1号)。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行补贴做出以下规定: 一、补贴对象、范围和比例 (一)补贴对象:在威海市环翠区、高区、经区及工业新区范围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个人。 (二)补贴范围:个人首次购买144 m2(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且在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契税,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补贴比例:购买90 m2(含)以下的,按其缴纳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购买90 m2以上、144 m2(含)以下的,按其缴纳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 二、补贴执行期限 自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三、补贴程序 (一)符合补贴政策的购房者在缴纳契税时,契税征管机关根据该购房者应缴纳契税全额征收。 (二)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向契税征管机关提供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购房发票(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契税征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给予补贴。 (三)购房者在威海市财政局提供的统一格式收据上签名后,由契税征管机关直接发放现金。 如果您符合补贴政策中关于对象、范围的规定,并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经征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就可以享受规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交易完成,才能享受购房补贴。《意见》中规定:“涉及我市出台的鼓励政策,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暂执行一年。”《意见》的出台是为拉动内需,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出台的,所以《意见》中有关优惠政策是有条件的、有执行期限的。 对威海市区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行补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威海市财政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打造民生财政的决心。目前,首批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者已经领到了补贴资金。 财政局 200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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