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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07-02-02 09:08:00
您好市长:
关于销售折让,我想问一下,企业开出发票、财务帐务处理如何操作?是否提供相关证明给税务?
谢谢!
阳光反馈:
来信人: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后,销货方企业应向购货方企业出具折让的相关证明,由购货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将《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为冲减销售收入的依据。购货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国税局 2007-2-7
0531-6666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