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463 提问时间:2012-01-12 23:50:22

我们于2009年9月购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新居住宅一套,在向张梅本(房屋为张梅本个人所有)支付全款以后,依法取得了由济南市房屋保障管理中心颁发的房产证。因张梅本因房屋出租未到期(房子被间隔成6户,租客短期租赁,因张梅本年龄大,且居住远,一直委托其二女儿一家代为出租),一直未将房屋交付我使用,我遂于2009年12月将张梅本诉至历城区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将房屋腾出并交付使用。历城区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我们诉求。在判决生效后,张梅本未按时履行,房屋仍然由其二女儿一家人出租。我于2010年6月向历城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经过长达一年半的等待后,历城法院执行局告知我将于2011年11月强制执行,并于当月多次前往该房屋处张贴法院强制执行公告等法律文书(当时仍然是租客居住)。在还有3天公告生效时(即法院可以前往强制执行时),历城法院执行局将我叫至法院告诉我该案件要终止执行,其原因是现在房屋实际居住人为张梅本的二女儿、女婿及外孙。我要求执行局出具书面裁定,执行局以需要商量一下为由拒绝。 2011年12月31日,我们与被告达成一致,一起前往交接房屋。结果被张梅本的二女婿王志杰及外孙王铁军阻拦并殴打。行凶者将我、我对象、我婆婆、我姨全部打倒在地,其中我婆婆手部受伤缝了十多针,我姨脑外伤、腿部浮肿,我对象当时就站不起来了,我的脸上也被打伤。我们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王志杰见我们报警,随即在地上拾起锤子,朝自己头部打了两下,然后反诬是我对象将其砸伤(有录音录象)。 当行凶者王志杰得知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故意伤害的行为后,采取跳楼、装神经病等手段,意图逃避制裁。经我们向其家属了解,王志杰从未患有精神病。案发时,说话有条理,思维清晰,其出示的精神病证明也只是医院的一个诊断证明,而非司法签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其跳楼的行为,完全是为了掩盖其精神正常并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的手段。 现在,我们一家5口人租住在一个不足80平方的房子里,我父母没有工作,且父亲肺癌,母亲肾炎。我对象在两年前查出患有股骨头坏死,一直没有上班,全家人就靠我自己每个月不足2500的工资生活。我儿子只有2岁3个月,因为家庭困难,没钱买奶粉,在4个多月的时候就开始吃饭,因我上班,对象行动不便,孩子一直由两位老人带病照看。我们的房子是贷款购买,每个月的房贷就接近3000。为了生活和看病,我们不得不四处举债度日。前段时间为了还债,将名下唯一的一套不足40平方的老房子也抵押出去了。反而那些无赖占着房子出租,其故意伤害、诬告陷害的行为也得不到制裁。恳请政府能尽快对行凶者作出制裁,并归还我们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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