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675 提问时间:2012-02-01 17:36:19

我叫张赟,是聊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05级学生。因身体状况没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两岁半时因医生注射青霉素造成左下肢瘫痪,上访二十多年没谁管,已够冤枉的了。经多年治疗,行走有点瘸。生活能自理,上楼也行,其他各部位正常。对此事我想请教领导几个问题: 1.我了解教育工作,根据我的身体状况,完全能胜任教师这个职业,体力强度大的专业恐怕不能胜任,因此在报志愿时我就选择了教师这个专业,再说《残疾人保护法》和《宪法》第四十五条都有国家和社会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教育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身体检查条例》是否违背上述法律?是否对残疾人太苛刻,太不公平了?如果其它行业都像教育部门这样确定,残疾人就没有就业的出路。如果连教育工作都不能胜任,社会上还能干那些工作? 2.假设教育部门完全有理由说明我没有当教师的资格,省招办和聊城大学是否在新生入取时都应该不入取或者说明?现在我们花了上学的钱,学习了教育理论和实习,我也准备在某个中学任教,在这个时候取消我的教师资格,这对我太冤枉了,难道教育部门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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