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646 提问时间:2012-02-15 15:37:43

2012年1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在潍坊市东风西街潍坊农业银行院内,在我启动汽车准备离开时,突然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恶警刘旭光强行打开车门,说:“我是警察,你的车辆涉嫌用作犯罪工具,必须予以扣留。”但没有讲明我跟他办理的那个案子有关,同时向我亮出了他的警察证,没等我看清,就用暴力抢我车上的钥匙,他带来的另一个人从我后侧拽住我的颈部,我奋力反抗,刘旭光为抢到车钥匙多次重击我的头部,另一个人强行掰开我的右手,将车钥匙从我手中抢走,他们将我从驾驶座强行拽下,又逼着我做到驾驶座后面,将我拉到奎文区建设局对面时他打电话叫了四个人坐出租车到那里把我从车上强行拽下来,他开着我借来的车跑了,刘旭光一次的暴力行为导致我右手、颈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左侧头皮肿胀明显,头部一直头疼、头晕,现仍在潍坊八九医院住院治疗。 事发后我拨打了110,潍城区西关派出所出警,在我陈述了上述事件后,潍城区西关派出所民警(警号100715)调查后跟我说:“刘旭光是市公安局在职民警,不属于他们管辖。 ”这是一个多么荒唐的说法呀!我国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更不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多么有权势,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能使用经查证,警察证是一种神圣的国家权力的象征。我借来的车子与刘旭光警官办理的刑事案件没有丝毫联系,完全是刘旭光滥用国家赋予其的国家权力。刘旭光滥用职权扣走的车子价值七十多万,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刘旭光的行为已经严重抹杀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构成了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给法律一点尊严吧!不能再这样怂恿、包庇、助长犯罪行为了呀!刘旭光涉嫌抢劫罪、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凿却无法执法惩恶,必将使罪犯更加胆大妄为,目无国法。难道真的有能如此超越法律,不受法惩的特权之人吗? 特请求能够秉公执法,将涉案罪犯一并绳之以法,给我这个普通老百姓一个公平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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