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7596 提问时间:2014-04-12 10:15:43

领导你们好:

  我是2000年通过体检和政审去当兵的,入伍前有3.1亩土地,主要种植粮食作物。2001年3月的一天,当地副镇长王春梅找到我的家人,要收回我的土地,说当兵户口已经迁走了,退伍后再给补上。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义务兵入伍前的土地继续保留。副镇长涉嫌渎职和滥用职权。退伍这么多年来一直也没给补上,损失也没人给说法,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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