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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6333 提问时间:2014-04-24 22:27:41

兖州区的答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混淆问题的焦点,没有从法律角度和体谅民生的角度答复问题,对于答复,我依次逐条申诉,请领导明鉴
关于董正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董正泉:
    你好,你的问题我区非常重视,多次责成区二轻局调查处理,二轻局也做了大量工作,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再次做如下答复:
    1、对你所说的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取消你的人事编制最终影响你分流问题。经调查,根据兖州市中山医院人员分流小组的意见,中山医院人员分流的人员范围是:2010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的中山医院在职人员。而你并非在编在岗人员。故,不在该医院人员分流之列。因为中山医院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制卡是2003年12月办理的,办理编制卡手续时,中山医院极少数同志先后领走了集资款并书面承诺放弃中山医院工作。(请找出我书面承诺放弃中山医院工作的书面文件。)你于2002年元月8日与中山医院达成协议,领走了集资款15000元,并在领款的凭据上显示:当时的法人代表王汉成同志的手迹:同意支付壹万伍仟元“对调”,王汉成,2002年8月的字样,在法人名字旁有董正泉同志的亲笔签字。(申诉:一、解聘:由聘用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解聘人员。《解除(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通知书》是由解除(终止)合同单位填写好送达被解聘职工及主管局、人事局、编委办、本人档案、保险部门及本人各一份。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由解除(终止)合同单位填写。二、辞聘:由本人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聘申请表》表报用人单位后,经单位同意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批准通知书》,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需经人社部门鉴证)。主管部门行文送相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备案。三、自动离职“单位对自动离职的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单位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单位方可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如果单位没有依法送达处理决定,则该处理决定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请问你们对我采取的是哪种决定?请问是用什么方式送达的?请问你们履行了哪种决定的哪种法定程序?
      看王汉成同志的手迹,手迹的意思只能说明支付了我壹万伍仟元,手迹的主题也是支付我壹万伍仟元,再也看不到其他意思了,手迹也只是也仅仅是支付我壹万伍仟元凭证,手迹只能也仅仅只能作为支付我壹万伍仟元凭证,丝毫看不出是解聘我、或我辞聘、或开除我的相关的文字及字面意思。工作对一个公民来说是安身立命之根本,岂同儿戏,因此国家对上述解聘、辞聘、自动离职的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难道王汉成同志的手迹可以凌驾于国家规定和程序之上,难道“支付我壹万伍仟元”这几个字就可以凭空臆造成解聘我的协议?“支付我壹万伍仟元”这几个难道可以作为我辞聘的申请书?“支付我壹万伍仟元”这几个字难道可以作为解聘我的书面通知?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总之,没有解聘协议、没有履行解聘手续,我就还是职工,在我合同期内,2003年12月办理编制卡手续时,就应该给我办理,否则,就是私自解除了我的编制。)再说,中山医院的人员分流原则规定和人员名单已于2011年12月10日——12月16日的公示,2011年12月29日人员分流,从公示到分流19天董正泉同志未提出疑义。(你们没有通知我在公示,别说19天,就是190天我也不知道你们在公示啊?我哪里还能去提出疑义呢?)
故,据此可认为你是自愿放弃中山医院工作的。不存在私自取消你的编制问题。
    2、就你所说的劳动合同问题。经查,你与用人单位医院签订的是《济宁市聘用制干部合同书》并非劳动关系合同书,按照聘用制干部合同书第四条规定:执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由签证机关进行仲裁。(我与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其条款等同于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的法律适用解释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另外在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你的聘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终止,不存在争议,更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这里混淆问题焦点了,我的问题的时间焦点是2003年12月办理编制卡手续时,在没有解聘协议、没有履行解聘手续,在没有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在拖欠着我的养老保险、扣押着我的5000元集资款的前提下,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前提下,在我合同期内,没有给我办理编制卡,私自取消了我的编制的问题。)
3、就你所说的扣押5000元集资款问题。1995年3月26日,中山医院为扩大医院规模,研究制定并实施了《中山医院集资招工建病房门诊楼的规划方案》。随后中山医院开始招聘。每人交2—3万元不等的集资款用于新建病房门诊大楼。还款时留5000元计划作为培训费该5000元是作为当时的培训费用的。(扣押的名目(培训费)是你们巧立的。是培训费的话就根本不用再退还了。而分流时你们又退还了我的5000元,从而说明那5000元是扣押的,而不是培训费。扣押我5000元是事实,不是职工你们凭什么扣押我的5000元?)
                兖州区二轻局      2014年1月20日
    综上所述,兖州市政府在分流安置中山医院职工时,无视于医院的违规违法的无效操作导致我脱编的行为,默认违规违法操作导致的后果,却还欲盖弥彰,对我的诉求百般抵赖,拒不改正错误,使“执政为民、依法执政”的口号流于形式。权力是否也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在中国,我们离真正的法治政府还有多远?请上级领导明查,我祈求上级领导从体恤民生、依法为民解忧的角度,督促兖州纠正错误,立即停止对我的非法侵害,恢复给与我享受职工同等待遇的权利。               董正泉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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